三人办证时却扩大为13.75亩(9161.378平方米),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 纠纷。且在庭审时,二原告负责人也承认不知道第三人占用其多少土地,以前是否发生过边界纠纷也不清楚;在一九八二年第三人建院墙时,原告没有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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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槐树乡面粉厂所占的5.06亩(南、北、东边界分别至院墙外1 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遂平县人民政府2008年6月11日作出的遂行处字(2007)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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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证明对象:睢县土地局从未找王淼林及其家人调查过该宗争议土地东段边界。该争议地东段边界不确定。2、2010年8月23日对杨献芝的调查笔录。3 不清,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睢县人民政府睢政土(2005)88号《关于城内杨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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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第一村民小组同意,将马路沿的13亩责任田发包给原告,并经有关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仅耕种了一年,在1999年原告刚将麦子割到,被告 耕种地包括在该经营权证书范围内,因为该证书所登记的马路沿13亩地没有四至边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2异议为:证人未到庭,无法核实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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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标注的3.25亩责任田的四至边界与争议土地实际状况不相符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钜桥镇政府于2009年5月为王树录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王冬鹤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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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将该决定送达给原告,因此被告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仅四至边界事实不清,而且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确权 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石政[2008]1号关于明确封国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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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村委会,也无权对双方争议的地界作出裁决,刘XX并没有下灰眼,他确定边界的行为并未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内黄县田氏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内黄县田氏乡人民政府答辩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答辩人享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权。根据村干部刘XX等人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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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市级土地利用 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二)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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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城市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详见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第五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 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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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属于国有土地。1979年原辛店公社高中和原辛店大队所签《辛店公社高中、辛店大队关于高中校址边界的公约》,是在 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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