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在校园内被无故殴打,且均属朝阳一中在校学生,说明朝阳一中未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有过错责任,朝阳一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津县朝阳镇第一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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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黄XX知道后引起事端,所以王XX也有责任。学校认为2008年10月26日是星期日,12点学生放学,造成王XX受伤的第三次殴打是下午1点多,且在学校之外, 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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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和保护的义务,而原告在上课时受伤,学校没有完全尽到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考虑到原告的受伤程度,学校应从经济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就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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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干部,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41号。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二0五小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1)权初字第1197号 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和设施,以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关于李尊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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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海博因与上诉人沈阳市第九十一中学、第三人郭信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权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 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严格教育,引导和管理学生,是所在学校和任课教师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本案对上诉人冯海博的摔伤结果,学校是否有过错,取决于原审第三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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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上颌窦壁骨折(未住院),被上诉人姚钦建产生医疗费975.6元。上诉人徐浩的母亲事发后当日及次日二次到医院看望被上诉人姚钦建,沈阳市和平区南京九校就此事 也不应干涉。对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正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学校无法预测,无法预防,因此学校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亦无赔偿义务,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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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存在认知,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次事故校方没有过错。下课时间为学生自由活动期间,老师不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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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元。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原告的意外伤害的后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告又以被告第二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和职责,造成原告受到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第二中学承担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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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危险的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开发区小学辩称:1、已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的职责。召开过全体师生安全教育大会、制定有工作制度、安全教育20条规定、 。 本院认为,李耀杰、周超系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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