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证明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骗和胁迫下办理的离婚手续,所以离婚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的证据。被告有异议,称没有这回事,且与本案无关。3、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桑 文 宇 审 判 员郭芳 审 判 员靳 志 民二 ○ ○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姚 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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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9年2月20日取出,已开支了,现存5428.91元。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5年 较好,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相互失去了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且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无改善,一直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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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霞提交了下列证据:建房协议、购买材料的证据、购买材料记录的流水账、租房手续、请求书、南水北调公示等,证明争执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小明对原告 中。本院再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原审离婚案件中协议分割的房屋,案外人王文会、刘桂英、王文德已经分别提出了异议并主张自己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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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三、原、被告对本院收集的1号证据无异议,本院收集的1号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以上质证、认证 来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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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不是一次性交纳的。 对法庭的调查笔录,原告方对蔡××的陈述没有异议,对杨××的陈述有异议,认为前后陈述不一致,不能证明付款情况。 对原、被告所举证 同时,原告带去了部分嫁妆。2009年2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摩托车、电视机及毛巾被等财物。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存起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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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杨风光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于同日 要求被告返还32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永城市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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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被告间夫妻关系不和睦,且王小芳做为原被告的女儿支持父母离婚,并愿意随原告方生活。 被告方对上述证据提出以下异议:对第2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若 6、挽联一副,证明原告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7、书证一份,证明被告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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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事实,但对2007年永兴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及2008年4月份以后分居至今是事实;对6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并没有欧打过原告。 原告李 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 学 功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李 坚 军 附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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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差,婚后经常吵闹生气,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婚生女应由他 的证明内容;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告提出了异议,认为证人系原告亲戚,虽然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该自书证言中可以说明证人与原告是邻居,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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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男,生于1966年。 委托代理人陈保仁,男,生于1954年。 原告李书芬与被告陈保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所提供的第1、2、3份证据,被告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第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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