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必然性。根据传统过失论,一旦行为人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且存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考察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过失。在交通领域,只要行为人驾车 规程的医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考察他们之间有无刑法上的信赖,该信赖是否具有相当性,才能予以认定。 外科手术医疗组成员常见因信赖原则而免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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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然性。根据传统过失论,一旦行为人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且存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考察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过失。在交通领域,只要行为人驾车 规程的医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考察他们之间有无刑法上的信赖,该信赖是否具有相当性,才能予以认定。 外科手术医疗组成员常见因信赖原则而免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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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然性。根据传统过失论,一旦行为人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且存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考察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过失。在交通领域,只要行为人驾车 规程的医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考察他们之间有无刑法上的信赖,该信赖是否具有相当性,才能予以认定。 外科手术医疗组成员常见因信赖原则而免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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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设定了目标和原则,这种目标和原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这方面刑法上的例子有:对排除故意的犯罪事实性错误的规定,理性地扩展到了超法规的正当化 之间的必然联系为例来说明:{19}作为因果关系中行为的结果,法律规定的作为行为原因的结果对结果的发生来说并非是一个完整的回应,这里说到底是因为它过于宽泛了。其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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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价值的,自然行为和犯罪行 为属于前一层面,刑法上的行为属于后一层面,后者可以认为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的规范标准,即价值主体(立法者)根据理性和既往生活经验 条文、构成要件、犯罪模型、犯罪构成与刑 法上的行为的关系问题。刑法条文是以书面语言的形式将立法活动中凝聚成的国家意 志进行庄严宣告,立法层面上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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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作为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而仅仅是结果发生的一个耦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结果有刑法意义上的作用力。同样的 《行政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9]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6页。 [20]参见[德]考夫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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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的过失行为提起诉讼。理由在于:人们不能对一个不存在的人承担注意义务;证明过失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允许此类讼案将可能引起一些带有欺诈性的 的一般原则相抵触,也与胎儿在财产法、刑法、程序法和衡平法上的法律地位不一致。[31]如果有的州出台法律文本规定此类案件可以提起诉讼,开创了产前伤害规则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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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比较宽广,包括认识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而且,由于刑法总则中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行为性质等方面内容的认知, 总则的明知,也就难以成立故意犯罪。[4]刑法总则上称之为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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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对“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理解问题。 我国1997刑法已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区分开来。此前在1995年2月28日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要求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用工作之便”不具有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或者虽有合法经管公共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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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过错。[5]学者在论述该观点时,往往借鉴民事侵权法、刑法上的违法(不法)学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 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 公权力行为、损害、 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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