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 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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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再婚,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3月2日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底被告离家在 元已用于交房屋首付,房补、奖金、存款等已经用于日常消费,华苑卖房款没有余款。 原被告于2009年5月11日购买牌照号为津JMC008威乐汽车一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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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是。尤其是帮助行为,因为缺乏定型性而与正犯行为存在明显区别;看似日常生活行为,也可能成立帮助行为。所以,很难认定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是相同的行为 责任认定没有区别(当然,各共犯人的故意认识内容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认定共同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将责任内容作为重要问题。既不能将责任要素作为判断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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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亦未支付过利息。为此原告诉至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3 801.30元(暂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 承诺书》系潘咏春假冒被告黄日签名提交的,两人没有房屋,潘咏春隐瞒了借款后不可能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使用,故该笔借款应当由潘咏春个人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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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所称的债务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刘婷婷的单方债务,且刘婷婷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所负债务属实,所以自己不应分担 这类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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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由于各种原因,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又经常分居两地,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不能正确对待,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在本件 原告于结婚当日给被告钱(后又补款)用于购置房屋,是属一方出资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不到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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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就一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偿还购房款用的是二人在婚后的共同经营收益。所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辩称,双方在婚前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 财产。因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从财产取得时间、出资及财产的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虽然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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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而在黄 合理解释举债的必要,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更无法证实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赵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时,本案中所涉债务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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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 而在 合理解释举债的必要,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更无法证实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赵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时,本案中所涉债务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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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爸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购摩托车费用)。(2)张乙写的条子,载明爸:对不起,没有说我就把钱拿了,过一段时间还给你(壹万元)。(3)2003年2月8日 六张借条,全部为被告张乙以个人名义出具,庭审中张乙关于六笔借款全部用于其与被告丁某的夫妻共同生活的陈述遭到丁某的否认,在张甲与张乙是父子关系,借款有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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