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并列在一起,就被称为是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则仅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有分歧,有部分学者持否定 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将不可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4468.html -
了解详情
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并列在一起,就被称为是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则仅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有分歧,有部分学者持否定 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将不可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872.html -
了解详情
犯的性质,即使在集团犯中也应该贯彻自己责任原则,对于刑法规定的集团犯各款的行为为分别的实行行为,由于这些实行行为而发生了聚众暴行以及聚众胁迫那样的结果,共 被处罚方产生犯意时,这种原来不被处罚方的行为已不是刑法预先设定的定型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能包含,所以认定为其为教唆犯也是可以的。〔36〕 从上面介绍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874.html -
了解详情
对其可依据相关罪数理论予以处理(下文将详细论述)。 (二)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不能作为教唆犯以共同犯罪论处 学者们还围绕着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否 的实行行为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因此除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是行贿罪的实行行为之外,同一说关于通说所列的所谓介绍贿赂罪表现形式是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8827.html -
了解详情
犯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实施了刑法上的实行行为,而后者仅仅是促使犯罪决意发生或给犯罪行为以助力的行为,其要件没有被规定在具体构成要件中。正犯的可 特别义务的违反,那么他原则上就是正犯,而不再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参见注[3],第244页。 [6]参见注[3],第245页。 [7]参见注[2],第298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2633.html -
了解详情
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注:陈兴良:《共同犯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6页。)争论 国外的刑法中是存在着以分工为标准将共犯种类划分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偶然也会提及这种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合理性如何,完全可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753.html -
了解详情
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注:陈兴良:《共同犯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6页。)争论 国外的刑法中是存在着以分工为标准将共犯种类划分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偶然也会提及这种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合理性如何,完全可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024.html -
了解详情
,由于被教唆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被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对待。[1]那么对于教唆具有意志能力的人自杀是否是基于教唆犯的法理的思考而将其定罪处刑,通说并 犯的违法性。混合惹起说认为共犯人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所以共犯的违法性从属于正犯的法益侵害或危险。[20] (二)对各种观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1143.html -
了解详情
,上述所谓以共犯论处只能指以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其中,第二种观点还就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作出较为具体的说明,该观点认为:贪污罪作为身份犯中的 相互补充,形成了一个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实行行为,混合主体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属于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例如:某国有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他利用自己经手、保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9932.html -
了解详情
义务,只能成立同时正犯。 罗克辛认为不作为共同正犯主要存在于下面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被规范化的义务犯罪。例如两名公务员对一名囚犯负有共同监管的任务,当 ,山中敬一也批判说,这种观点,轻视共同正犯中共同实行的事实,即轻视实行行为性。相互的心理影响在正犯、从犯、教唆犯中都存在,而他们与共同正犯的区别在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673.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