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表示虽为善意,如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对于转得人的关系为诈害行为,得为撤销。既以无效的行为亦得撤销,则不问转得人善意与否,对于受益人 公平的,以乘人之危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允许不利益的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合同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的宗旨,首要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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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但也有人认为优先权是要保护特定债权本身,不应该认为是专属地拥有特定债权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认为优先权应该具有伴随性。[41]笔者从后说,因为尽管些优先权表面看来是 权利或为诈害行为、脱产行为时,无法循民法债权保全之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巩固自行权利,更不能为假扣押、假处分之保全程序,这无异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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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情形因此极少。 第三,在欺诈的情况下,根据日本民法典96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欺诈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受让人一般处于债权人的地位。由于不动产利益重大,为了保证受让人对物享有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法律另外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种担保手段,预告登记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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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撤销已接受的货物的制度,并在第三款规定:“对货物接受撤销的买受人,具有如同其拒收该货物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对接受的撤销产生与拒收一样 请求出租人将该其它之物租赁于其使用。此际,既然作为债权人的承租人承受了给付的风险,则应使作为债务人的出租人承担对价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部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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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他人之间的判决。第三人所提起的撤销判决的诉讼,既可以针对原判决中的事实问题,也可以针对法律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条) 2.第三人 或通谋而损害自己的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可以对其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404条)。[45]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是在审判监督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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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负担先给付义务。但这种做法有不少缺陷,表现在: 不适当地扩大了因错误而撤销的适用范围(注:《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立法记录曾明确指出,不知道订立合同 义务。[5]20或者说,合同的解除之于债权人的意义在于,鉴于未向其提供的给付,免于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31]13法定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即是,在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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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有的当事人能够制造诉讼而有的当事人则容易因过失而陷入诉讼;有的当事人能够利用法律制度缺陷通过诉讼手段损害另一方,而有的当事人却没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所赋予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是指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而不是恶意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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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而转移其财产,并借助破产与有限责任制度逃避清偿义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自愿接受可以作为担保权正当化的依据,而在后一种情形下,担保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于正式破产管理人而言,并不需要承担暂时中止必要性的举证责任,相反,主张撤销暂时中止的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根据ZVG第30f条第1款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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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法院不应受理执行申请而受理的;终结执行或撤销执行的;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影响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执行处分,等等。 上述制度应是执行救济程序的重要 的权利状况相符,无从知晓,即使债务人举证认为已确定的债权有抵销、消灭等情形存在,执行机构也不能驳回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故只能设立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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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具体细节,因而也就很难进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举证。 可见,正是鉴于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制度特点,才更有必要在仲裁中引入仲裁第三人,以 依仲裁第三人处理,则保证人是否需要参加仲裁,取决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14]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所能够适用,在于被扩张进仲裁协议效力范围之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52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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