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秀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元,交通费350元,共计66689.2元80%,即53352.3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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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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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长根、赵兴春犯盗窃罪,各判处管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 10月3日(扣除原羁押的26天)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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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人武征的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止2011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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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元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 一日。即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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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保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 二日,即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 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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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 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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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普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 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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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协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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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求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扣除原羁押的5个月零9天后至2013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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