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带来损失,害及交易安全。在债权已经公示的情况下,会破坏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撤销 在美国法上,债权让与可以被撤销,在 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所以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该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制度,正是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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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状况观点,而后者采恢复应有状况观点。恢复原有状况,对于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权益变动状况并不考虑,从而就损害事故发生时点而言,虽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 目的,但仍有不恰当之处。(参见拙文:《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载//www.civillaw.com.cn) [4] 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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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拒不实际承担侵权责任,又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受害人也就是债权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责任人有义务满足这种请求,实际承担此类责任。这类权利、 指出的,在我国现行法上, 返还原物属于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效果:有的属于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场合的效果(《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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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1)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 关系和交易安全的影响最小,既可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又能保障最小限度地影响交易安全,与其他学说相比,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设计。 不过,责任说虽然理想,这一理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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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利益。概而言之,债权人的权益在确定的判决中已经得到了维护,就特定的诉讼标的,债权人已不具备诉的利益。撇开我国民诉法确定的以案外人异议制度为核心的实体上 绝对消灭的事由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解除条件成就、和解、撤销权或解除权之行使、消灭时效完成、免除债务之法律施行等;相对消灭的事由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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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社会来承担{25},消费者破产制度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威胁,将抑制债权人的消费信用过分扩张,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同时,背负沉重债务 制度,如破产托管人的撤销权,虽然同样适用于消费者破产和企业破产,但是在消费者破产中撤销权的重要性显然要远低于在后者中的重要性。在消费者破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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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1)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 关系和交易安全的影响最小,既可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又能保障最小限度地影响交易安全,与其他学说相比,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设计。 不过,责任说虽然理想,这一理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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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带来损失,害及交易安全。在债权已经公示的情况下,会破坏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撤销 在美国法上,债权让与可以被撤销,在 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所以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该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制度,正是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原则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8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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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自为履行,但已是抽身乏术,这种不便更加明显。 所谓尽量救济债务人,指提存制度应以债务人保护为重心。债务人是否提存,取决于其有无摆脱债务约束之愿望。其倘 速令其知之为宜,故债务人应“及时”为之。[82]债务人怠于通知,因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则应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374条参照)。受通知之人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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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让与、消灭,或权利内容、顺位变更请求权,在登记簿内记入预告登记时,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得请求履行。”可见预告登记还具有在相对人陷于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 表示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第96条第3项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德国民法上并无类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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