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车损过高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处理事故亲属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酌情按1000元计算,车损酌情按1000元进行赔偿。原告陈白 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发觉并继续向西行驶有一百余米,当其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与其跟车人员郭俊一起查看了事故现场,并马上报警和通知了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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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车辆损失33886.10元,乘坐人员责任保险赔付12299.14元。另查明,本案事故现场的道路是311国道,属二级公路。河南光彩公司是该路段的经营管理 本案交通事故的现场。在事故发生当晚,河南光彩公司道路施工现场是否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由于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未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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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的笔录,以证实被告吕长军及时报警,不存在逃逸。被告财保南阳分公司辩称,对该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 南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荆双龙、王友玲;三、上述赔偿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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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2009年6月16日,兴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告知书,以“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既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警,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事故成因 潋江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及兴国县元盈制衣厂出具的务工证明,足以证实邓振海在事故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钟桔平对此提起异议,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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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高耀忠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黄宪友报警没拔通,是其报的警,派出所出了警。2、交警队2008年9月23日接警 ,致熊文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被告车辆离开现场,现场变动,无目击证人,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未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但被告黄宪友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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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琪森作为豫NT5668号出租车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对车辆管理不善,以致造成本案事故,其本身存在过错,且其对该出租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即对该车 号变型拖拉机实际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依法报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陶利在停放车辆时未拔掉车内点火开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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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以及在调解期间共计支付了原告510元。2007年11月27日,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原告监护人要求,委托长沙县公安局法医室对原告的伤情进行评定,该法医 家大屋组肖家老屋路段村级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均未及时向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报警,致使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本案中,原告系二级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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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陈亚斌驾驶的湘EA0048号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开启尾灯,且因超载而致使水管发热。被告方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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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 1、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本次事故中驾驶员卿许勇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及证实两被告已 原告在道路上行走时被机动车撞伤后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机动车肇事一方亦未举证证明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其已采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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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BC2926号小轿车由西往东经过涵洞的时间一致。1、民警沈治斌向122报警时称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4时20分许。株洲市二医院出具的株洲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指挥 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涵洞内通行时没有发现受害人谭振勇,未充分履行安全通行的义务,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谭振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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