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当然可适用于共犯情形,否则,教唆犯、帮助犯等没有实行行为的犯罪就难以成立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也就没有任何的合理之处了。 第二说的 的吗? 利用这种不能抵抗的状态,不正是利用被害人被杀死的状态吗? 后行为人的这种利用,与先行为人自己的这种利用,又有什么区别呢? 到底是以相互利用、补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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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中背后者的诱致行为与直接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没有质的区别。但在亲手犯的情况下,由于法益自身已设定了其被侵害的样态,即只要求基于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因此很难在 论处。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也是帮助犯,但既不是实行犯的帮助犯,也不是教唆犯的帮助犯,而是间接正犯的帮助犯,这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因此,在国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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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 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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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性的规范之中, 与博弈。客观说又分形式客观说与实质客观说。希佩尔、李斯特等人基于形式的实行行为论与客观未遂论主张形式客观说,主张逻辑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4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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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性的规范之中, 与博弈。客观说又分形式客观说与实质客观说。希佩尔、李斯特等人基于形式的实行行为论与客观未遂论主张形式客观说,主张逻辑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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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 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等。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2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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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体动静,才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所以,也只有被利用者开始进行作为被利用的工具的身体动静时,才能认定为间接正犯的着手。弗兰克认为:“间接正 ,教唆者依然成立教唆未遂,而对于与教唆犯相类似的间接正犯而言,即使被利用人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其他危害行为,利用者的利用行为依然成立未遂犯。但笔者认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19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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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共犯制度逻辑,共同犯罪参与行为被排除在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之外,因此总则中设定专门的共犯制度,为参与行为提供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成为必要。可见 自杀的意图,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剥夺本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35]如果根据这一观点借助共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73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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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共犯制度逻辑,共同犯罪参与行为被排除在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之外,因此总则中设定专门的共犯制度,为参与行为提供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成为必要。可见 自杀的意图,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剥夺本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35)如果根据这一观点借助共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8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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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继续进行,都不能认定行为人是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而应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已被着手实施,分别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基于 或阻止措施(组织犯和教唆犯须阻止了抢劫罪的实行或完成,帮助犯须使实行犯失去自己的帮助),这样才能依法成立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注释: ①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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