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装璜工程属同一承包人承揽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装璜而增值的部分,如果装璜工程系不同的承包主体,则应将这部分价值排除在外。 (5)权利行使 的 共有关系,根据 共有人 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原理, 在不动产分割补偿金上得有法定抵押权的设定。 5.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与受遗赠人, 就其权利对于负担债权和遗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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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的其它动产可以成为抵押物,从而从立法上创设了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 一、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对于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我国现行《担保法》采取登记生效定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 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经登记不生效力。而《海商法》第13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以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抵押的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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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合同法中关于建筑承包人的有关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需登记便自然设立显然与抵押权的成立条件不符; 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善意受让人享有所有权,承包人优先权的追及效力受到限制。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建筑承包人的优先权消灭。由于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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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的其它动产可以成为抵押物,从而从立法上创设了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 一、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对于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我国现行《担保法》采取登记生效定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 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经登记不生效力。而《海商法》第13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以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抵押的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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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和抵押制度差别甚大,各国立法在抵押权对基础债权的附随程度上以及在抵押权的生效模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使得要在欧洲建立统一的不动产 优先权的干预。[48] 四、他山之石:来自普通法系的制度的影响 (一)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 由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设定与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人们往往将对统一欧洲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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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逻辑错误,占有之有权或无权之判断,乃视基础法律关系而论,不因是否存在第三人而异。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同为登记所有权人,前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而言 的知情的地位。因而,衡平权益优先于后来经登记的抵押。当W实际清偿剩余的合同价款后,就产生了去除银行抵押权的效力。依据衡平法移转理论,购买人在签订买卖协议后即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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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经过登记公示后,土地使用的所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变化,原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抵押物,从而显著地扩充了担保 价支持,当转让实际发生时,衡平法将视合同自缔结时期已经转让,并且具有对抗转让人和无担保债权人的效力。[20]《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条款也确认了将来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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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第1版,第159页。)前者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后者如债权的免除、债权的让与。2、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鉴于我国不采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及民法通则第72条已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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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12] 4、一些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 的情况下尚为可以,但是在只存在一种权利变动的情况下(如所有权的抛弃、抵押权的设定、德国法上的土地债务的设立契约等),就产生了疑问,似难圆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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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如告知或使第三人参与债权的设定等。明知债权存在的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这就是债权的对世效力。 肯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普遍存在 才能实现;又如,抵押权人享有的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就是一个请求抵押人为积极作为的权利。债权的行使也并非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为特定积极行为,如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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