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且企业财产权中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人格权,应分别适用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上概括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的归属问题。5、 否统一、如何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是否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和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如何规定物权请求权?国家所有权是否区分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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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等)请求所有物的返还;其二,若标的物为动产,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则原所有人亦不能请求其返还,而只通过向原占有 与高效而创立的。[20]理论上说,一切观念交付之方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中的标的物交付,包括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支付、简易交付等。(3)相对人之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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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债的实际清偿不能,显然,制度功能的相克使得实际清偿这一典型事实行为规范在此无适用余地。 典型事实行为还优先于人体事实。人体事实中 买受人因控制加工而属于加工人,但加工条款可被解释为预期占有改定,进而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瞬间,所有权移转给出卖人。[29] 与将加工规范作为任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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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了民法学范畴内的思考。[31] 物权法的另外一个核心概念占有,是物权概念在事实与逻辑层面的起点,构成定分止争功能中的事实判断标准,并且是物权变动的 事实交付层面的概念,留下了众多的理论问题,如该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交付是否包括虚拟交付并不明确。从法学概念的逻辑要求出发,交付概念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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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的,动产质权不能成立。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还承认 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承认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合理的。这一解释符合《担保法》第63条的规定精神,因为该条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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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将标的物再度出卖他人。此种情形应当适用无权处分,以无权处分理论与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更为科学与合理。只有占有改定情况有所不同出卖人在转移所有权之后仍然占有 两个购买人之间的关系,不如说是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利用善意取得理论解决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之一物数卖理论更为合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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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程度不能大于原租赁合同。 注释: [1] 本文为笔者计划的毕业论文《善意取得制度问题研究》的一部分。 [2] 参见本书编写组:《合同法释要》,工业管理 第342页。著者认为,讨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时可准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规定。 [9] 有人认为,对恶意无权处分人适用民事制裁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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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假设市场主体不愿意付出调查成本,在动产的所有与占有的分离成为常态,在不动产登记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一致 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 小结 必须承认,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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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给第三人,应认定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应当是正常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此时不考虑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那么,在试用期间对交付的标的物事实上的处分又 法律行为,也解为让与之合意。 在观念交付中,只有简易交付是单纯地消灭了占有媒介关系,占有改定创设了占有媒介关系、指示交付在新的主体之间成立了占有媒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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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信力,动产现实的交付也最具有表征性和公信力,但是现实中动产存在简易交付,如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这些只是观念上的交付,不能充分显示物权的归属,其 很强,归于在信赖对方占有而与其从事动产交易活动的善意第三人,司法实践采纳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范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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