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P.434、435 [5]新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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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体现了明显的职业化、专业化倾向。如果说破产管理人从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算师中选任是新破产法与世界破产法接轨的一个表现,那么, 破产企业后能够迅速投入工作状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破产财产价值大小提供一定比例的执行业务的保证金,确保管理人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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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是产生于法院受理某机械厂破产案之后,依据上述第11条规定,对某机械厂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本案杨某应作为一般债权人自行申报债权,然后按照企业 破产费用,换句话说,该笔赔偿款应作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支付的合理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理评析】 第一,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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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 部门的副职担任组长,也只是与法院联系工作。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担任清算工作,如破产财产处理、职工安置等,因此公正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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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尤其是清算组履行职责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甚至 有异议权,但只能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是否更换管理人由法院决定3。债权人在破产阶段是真正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赋予债权人会议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符合《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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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是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职能机构,加强对 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确保债权人对有关材料的查阅权和对清算工作的监督权。会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进程,避免会议次数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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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两者平行分别进行,并行不悖。这是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立法体例与司法惯例。 我国新破产法已改弦更张,适应国际潮流采取分别审判主义。 纠纷案件先行完成,已经审判确认的债权当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务纠纷案件仍未审结,此时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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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相互投资的关联性,给法院和清算组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带来了新的课题。(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清算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很多企业拖欠职工养老金、治疗保险金,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生活来源难以保障,且由于劳动能力不平衡等因素,下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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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的管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特别清算程序即行终止,在此以前的清算费用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的有关资料应移交人民法院。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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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可推选债权人代表,了解清算组的清算情况,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会议对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三十日内申报债权。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破产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决定不召集债权人会议的, ...
//www.110.com/fagui/law_421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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