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针对法院行使的,二是请求民事诉讼保护。理论界普遍认为,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诉权论是自公法诉权说开始的。公法诉权说将国家与国民的关系 (3)诉权是当事人的诉权,而诉讼权利不仅为当事人拥有,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均拥有。(4)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就同一的纠纷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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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控辩平等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护无辜,从而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对此,英美学者曾指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准确率在90%以上。[12]国外学者的实验研究甚至证明测谎结果比笔迹专家证言、目击证人证言和指纹证据更可靠,准确率分别为:测谎员90%,笔迹专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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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叠床架屋的监控模式,不仅一再架空法定的合议庭独立机制,也使当庭宣判、证人出庭等改革措施的实效性大打折扣甚至流于形式。 二是以严格的流程监控和考核指标 功利性做法,尤其是叠床架屋的审批制度和唯数字论的考核体系,又进一步为法官违反程序的自利行为提供了体制性保护甚至鼓励。于是最终出现这样一种可能是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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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 时,应当严格按照这一法定程序进行。对法庭收集的主观性证据,不论是被告人讯问笔录还是证人的书面证言,一律不予采信。实际上,这也正是《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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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地区间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局面的全面打开,各国均在追求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彼此接近的势头愈来愈明显。[xiii]引用巴 二是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搜查、勘验等强制性侦查活动时,直接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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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过度扩张审判权的权限,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我们应当在立法确立诚信机制的同时,建立严格的适用控制机制,防止该原则的 应当在审判前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告诉控诉方。此后,辩方才有了证据展示的义务。 [31]吕斌:《论我国刑事举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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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证言可能导致他自己有罪的情况下,证人可以引用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保护自己,拒绝透露有关事实。对于证人,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刑事 不回答也不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回答不属实,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情况以伪证罪论,或在审判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这样可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讯问,又不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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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要证明的内容,判明其证明效力的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言并且经过 对争论焦点做出充分的辩论和质询,从而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相对国家公诉而言,刑事被告人处于弱者的地位,而通过庭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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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我们的调查所见有何理论意义及可能给有关程序规范的立法论及解释论提供什么参考等问题做一些讨论。 一 到目前为止的先行研究除一般地指出司法实践 之后再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其他如关于不必或无须出庭的证人种类、对证人的保护、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及法院向证人发出通知的程序等规定,尽管不一定都能在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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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则存在合理性。对于当事人的消极诉讼行为而言,其本身并不应该受到法律的鼓励和保护,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时间上的延迟就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时间 意思的行为都可以列入消极行为的范畴,例如当庭破坏证据、伪造证据、故意贿赂证人、引诱证人规避传唤等。但是,法官在认定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时应从严把握,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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