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即对于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此次诉讼与上次诉讼只是标的物 占有的改变,而本案双方交换的对象已进行了占有权的变更;但本案的特殊性是双方诉争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公示制度,各国通行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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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与联系,觉得以“即时”与“时效”比用“善意”与“时效”相提并论更能展示出二者之间对比的强烈度,故本文大多数场合使用“即时取得”而不用“善意取得”。二、时效取得与即时 的法律效果所没有的,也即,即时取得不具有补正占有权原瑕疵的效力。另外,在日本、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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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残存的领域时,这种演进就完成了;而且,具有更充分的占有权基础的有关土地财产的普通法,也在此时完全确立起来了。”(页162)作者还论述了陪审团制度的 共同之处,而且一直到现在还留下深刻的烙印。 (3)以宣誓决定效力的证据制度 宣誓证据的效力在普通法历史上成为判决得以发生的主要根据。这对于生活在东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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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表现为法律许可主体实施某种独立行为的权利。(三)权利的效力不同。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性。基于对不动产实施排他性的占有和控制,法律赋予不动产物权人 权、取水权等仅仅是表现为特定行为,并不是行使物权法上对特定不动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所以,特许物权的存在映射出传统民法上对于实施某种法律直接赋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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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可设定地役权便成为顺理成章之事。英美法理论也认为,保留地产和非保留地产的占有权人均可成为地役权人。〔5〕那么土地租赁权人能否成为地役权人呢?从理论上 特定,即所谓“对世权”。其二是权利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性质。其三是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取水权、草场放牧权、林木砍伐权和采矿权都属于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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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在德国民法中,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效力除及于所有权外,姓名权、占有权、商号权、商标权、特许权、著作权、渔业权、矿业所有权等权利亦被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51页[34]关于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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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本意在于平衡正当利益失衡状态,合理填补不幸损害。大陆法系国家从过错与责任的结合点对侵权行为作出了说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 版,第152页。)在德国民法中,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效力除及于所有权外,姓名权、占有权、商号权、商标权、特许权、著作权、渔业权、矿业所有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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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从占有人处受让占有权的占有人主张同样请求权时,取得时效中断;但此种中断仅在对导致中断的人有利时始发生效力。”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将取得 中止。”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未采用中止制度,而采用时效不完成制度。按照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仅在时效期间临近终结时,如因客观障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或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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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别出心裁地去标新立异,既不宜采用所有权与占有权并立的“二元物权体系”,更无必要舍弃大陆法编制的传统体例而另立所谓“财产法”体系。 二、物权法本位 之一定空间外,地表之上下不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如法国1910年的矿业法规定地下矿藏为国家所有,1924年的航空法确认大气空间为公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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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或者废除,所以第1134条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应该承认,上述原则并不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 民法》(多马)、《债权论》(朴蒂埃)、《所有权与占有权》(朴蒂埃)等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如果拿《法国民法典》的条文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4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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