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鸠和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地理、气候、政体、国家大小以及人种等的关系,虽然其某些结论看 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问题,面向未来,保持合乎情理,保持开放性。※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方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第一,司法制度抗辩制,实用主义可能多些;纠问制,形式主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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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字。正因为如此,学术界对法律移植的看法有很大分歧。19世纪德国的法学家萨维尼是法律不可移植性的极端代表。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产物, 每一个法律都有一个主管部门,每一个主管部门都和其他主管部门形成权力和利益分割关系。执法者权力过大和执法者无行为能力在实践中荒唐地交织在一起,表现为各种各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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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方法加以检验——即证明,其中“发现”可能来自“直觉”,但此与在科学上可否接受它没有关系,科学接受它,不是因为它是不是“直觉”,而是它经受了科学证明,证明是 与来源》阐述了以下观点,“对法院将要做些什么的预言……即我之所谓法律”,他的真正目的在于批评萨维尼的历史学派,认为历史学派不过是一种版本的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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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秩序之稳定。但是,在国际私法中,促使彼此独立而又关联的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这并非是十分重要的目标。当这一目标与其他公正性目标相冲突时,常常让位于 p. 480. [28]关于私人对住所地法的普遍服从义务的分析,贯穿了萨维尼的杰作,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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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个理论之上:[3] (1)康德哲学:人格乃在体现人的尊严及价值,不得将之物化,使其作为交易的客体。 (2)萨维尼的权利论:人格权系以自己的人格为内容 证明受有损害,认不得请求赔偿。关于非财产上损害,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第一次提出一个新的法律见解:算定慰抚金时,应将加害人所获利益作为一种衡量因素。[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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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对既判力作了如下规定:判决只限于以诉或反诉提起的请求作出的裁判部分有确定力。(注:按照萨维尼的见解,如果判决对其前提问题也产生既判力,就 概念或从实体法的角度去认识程序问题。利用判决与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来说明既判力的本质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在以下两个方面却不能自圆其说:(1)实体法说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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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没有进一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则只受到德国民法典873条第2款的保护,这时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只在当事人之间受到保护,实际上如果没有第三人出现并且登记的话, 论的体系化时代,抽象化与体系化便构成了这个时代的精神特征。萨维尼的物权合意主义理论即是这种抽象化思潮的产物。73抽象和演绎是德国潘德克吞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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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齐默曼(Zimmermann)认为,很难用英语来表达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因为,一方面,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意指法锁(vinculum iuris 。按照萨维尼的看法,在罗马法中,权利的侵害只能被想象为一个确定的加害者的行为,通过此种加害行为,我们进入到一个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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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齐默曼(Zimmermann)认为,很难用英语来表达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因为,一方面,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意指法锁(vinculum iuris 。按照萨维尼的看法,在罗马法中,权利的侵害只能被想象为一个确定的加害者的行为,通过此种加害行为,我们进入到一个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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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 [9]来自格奥尔格卡尔诺依内尔(Georg Carl Neuner,1815-1882)在其《私法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种类》(1866年出版)一书中提出 的人格权 [14]和一般人格权。这种做法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德民的立法者遵循康德和萨维尼的信念,反对以物权方式架构此种人格权。 [15]康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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