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转让,不会仅仅因转让而产生债权。盖不存者不与也,于此无适用善意取得之余地。然而有无例外存在呢?德国民法第405条有例外之规定,即债务人曾 条规定:“原债权人有义务告知新债权人有关主张该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并将其所占有的证明债权的文件交付于新债权人。”第403条规定:“经新债权人要求,原债权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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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要件,亦不得成立。据此而言,物权归属效果,尤其是物权法上有效的权利取得效果,不得因作为侵权责任结果的回复原状规则而受影响。[6] (P249)相反 该标的物为动产时,其所有权不属于无权占有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所谓“善意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无从谈起。如果此处所谓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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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 后丧失法律基础,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纯粹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完全一样。 [53] 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持类似观点,其认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给付,如清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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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例下,购买人不必查验登记(该房屋可能没有登记),只要信赖占有和其他证据,他即可凭交付取得房屋所有权。一般来讲,登记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但有些特殊 承担违约责任)。而关于案例二和案例三则涉及到对于登记效力的进一步认识以及善意取得问题。关于登记效力,在肯定登记属于物权变动的前提下还存在理解问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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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权行为相合借以保护权利人,从而使《德国民法典》第185条得以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协调。我国所谓的分离原则虽与德国法异其内容,但也惟有在 取得租赁权,因出租人承诺之有无而定。但台湾地区民法第443条,惟以违法转租为出租人终止契约之原因,次承租人因转租取得之占有,对出租人并不径为违法,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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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 十五、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 十六、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 十七、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 十八、动产的善意取得 十九、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 二 当然应该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现在宪法修正案把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改了,因此物权法草案不得不作相应的改变,物权法草案(8月稿)放弃了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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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的译者将占有中的goodfaith翻译为“诚信”,在第424页有“诚信的动产买主的权利优先于真正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及以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者漠不相干。这是立法者和学术未意识到主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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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误以为系立法者在体例编排之疏失,以致于漏列第二十七章占有。如此之体例特殊编排,实不如将各「部分」改以章名代之,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等,而章下 ,其它均系以动产取得之特别规定为其内容,且如后所述,将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之规定并列,实无必要,而从物随主物转让之规定性质上系属法定物权变动,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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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因此,如果拍卖物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动产拍卖应受善意取得的保护外,买受人并不当然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日本通说将拍卖视为买卖的一种,故对因拍卖 法院赋予执行力,并以之为执行名义对债务人或占有人为物之交付的强制执行,而不必以缴纳价金为要件。 通常在不动产拍定后,应由执行法院对拍卖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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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因此,如果拍卖物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动产拍卖应受善意取得的保护外,买受人并不当然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日本通说将拍卖视为买卖的一种,故对因 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程序中,买受人在拍定许可裁定宣示之后,即可请求法院赋予执行力,并以之为执行名义对债务人或占有人为物之交付的强制执行,而不必以缴纳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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