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化某某妻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汤某、化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化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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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好银,男,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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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系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应工友邀请一起吃饭,饭前闲聊间互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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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特别授权),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烨琦诉被告娄底市第二完全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 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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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冬、胡作良、庞运玲因与被上诉人苏平、贺冠军、原审原告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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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出生。被告韩梦林,男,1954年出生。原告鲍海浪诉被告韩梦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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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该组11-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20929181X。原告林伍芳与被告陆旭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 2010年9月18日才出院。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殴打原告身体致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39元、误工费6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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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曹新香与被告邓生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共计43415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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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原告王贵芬与被告邓海文、曹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 、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9356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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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郑某某之父)。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南川 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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