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1620元(30元/天*56天)。常某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人,护理费参照西安市家政服务业指导价格医院护理病人每人每日50元,为2800元(50元/天*56 伟安律师代理的一个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害人受伤但经法医鉴定没有鉴定为伤残,因此无法享受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但其他赔偿依然可以享受,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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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根据湖南省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2008年9月14日的诊断证明,在其住院期间,即2008年4月22日至5月21日,需要陪护2人,5月22日至 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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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的上诉人,每天不得不乘车往返医院,特别是头三天没有陪护员,有时来不及需乘出租车,上诉人住院43天,有陪护员的24天,另外19天只有老伴当陪护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规定,结合本院在事实部分的阐述,上诉人因治疗此次事故的伤情所用的二种药物及乙肝检查费,系医院针对病人伤情所做的医疗诊治行为,对于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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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上辨别输注的血液是否携带病毒,也就无法知晓血液是在医院还是血站环节出了问题,既无法证明其中谁是直接加害人;(2)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以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 即灵活又便于准确计算,值得借鉴。(6)陪护费。陪护费属于与患者治疗相关的费用,它是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住院治疗时,因专门雇佣相关人员护理其生活所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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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被告刘某某提交的1号证据认为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原告当时到工地上班时,刘某某不在现场,没有对原告等工作人员进行过工作安全教育,也没有对工作 ;5、其它事宜待病人伤好后再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某按协议给付原告2750元的相关费用。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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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陈某某因病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为了照料其起居生活,需请人陪护,陈某某的女儿陈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 元和为其垫付的护理费8 13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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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25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多次前往连江/t头卫生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协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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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及加强营养,其余证据A3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A4中的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发票费用明细、住院病人每日清单(汇总)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连江县医院门诊 酌定为500元。关于陪护人住宿费3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确需因治疗支出,故不予支持。关于伙食补贴费,因原告只在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天,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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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以借支的形式从鸿源公司领取了32000元。另查,原告在涟源市人民医院及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均由被告刘忠阳支付(据原告称共48000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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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法医鉴定费5800元、误工费12900元、护理费74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96元、营养费2000元,上述所需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329 214.41元, 向次梅在陪护过程中,受到被陪护人兰恒中的伤害,兰恒中与向次梅之间形成健康权侵权法律关系。由于兰恒中是精神病人,属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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