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上有时候考虑司法效益,考虑投入产出。但是,在刑法上,类似的东西都是不能考虑的,我们不能去责难司法机关不应该这样投入那么多,产出那么小。 经验的判断到价值的判断;对犯罪论中很多问题的处理需要考虑公众的生活常识,例如,对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即便行为人对于因果流程存在认识错误,但只要结果保持在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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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杀人罪的故意),才是刑法中的错误论的问题。{2}(P.112)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对认识错误的处理在于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所以 ,严格来说,是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问题,而不是认识错误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在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成为问题的时候,不可能通过适用认识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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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性之评价基准的二元区分,刑法上的诸概念各自的含义在体系上加以整序,其要件也就被赋予了理论上的确实的基础。(三)犯罪论体系的意义这样的犯罪 就画上句号。此后,由于违法性阻却未被认定,在确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之后,接着就进行有责性的判断,即就做出了违法行为而言,能否对于行为者加以非难。若是存在责任能力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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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错误的研究,认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并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 错误分类于我们并没有实际意义。我们只能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具体的判断。 还有个问题值得研究,假设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是在或者可能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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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评价直接相关。犯罪一定是符合分则罪状规定并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与违法性判断有关的问题,简而言之是刑法上的判断究竟应该重视行为,再附带考虑结果,还是只看重 相勾连;反过来,离开对刑罚的相关问题的认识,要清晰地揭示犯罪的违法本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违法性论和刑罚论之间唇齿相依。 前述分析表明,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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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但却不能正确解释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的客观性质,甚至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为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行为人所希望或追求的犯罪结果 学界也认为,虽然刑法上的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一般的行为概念不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内容,但是,一般的行为是具体的事实,是刑法判断的对象在构成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34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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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通过相当性、客观归责或中断性的判断限制条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建立了传统因果关系学说,而这一学说被风险刑法的主观风险学说所取代,认为危害行为是否产生 (除非因果关系,有意志的举止或目的性)来决定的,而是通过价值评价的同一性认识来决定的。[17]小野博士也认为:在刑法上所考虑的行为,是构成要件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1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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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通过相当性、客观归责或中断性的判断限制条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建立了传统因果关系学说,而这一学说被风险刑法的主观风险学说所取代,认为危害行为是否产生 意志的举止或目的性)来决定的,而是通过价值评价的同一性认识来决定的。⒄小野博士也认为:在刑法上所考虑的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伦理性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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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11],甚至可以说,是在进行一种错误的个别化。对此,有力观点主张否定构成要件的故意这一概念,认为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那样,客观 性奠定基础。 (五)对因果关系的规范性限定(客观归属论) 在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际,除了上述经验论上的通常性或者事实的危险实现之外,从规范性的角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71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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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也会形成这样的印象:刑法规范是自足的,即如果T,则R。在对具体案件事实满足构成要件进而引起法律后果的判断上,按照拉伦 的构成要件前加上限定词。例如,德国刑法第16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中对法定构成要件(gesetzlichen Tabestand)的缺乏认识,法定构成要件只能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罪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4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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