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区别标准法益状态因果关系结构 一、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缺陷之评析 近代刑法学体系是以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p. J. A. Feuerbach, 1755-1833 引起法益状态变化的因素有人的行为因素和人的行为之外的客观因素,但刑法上探讨的引起法益状态变化的因素应区别为人的危害行为和人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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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呈现开放性的特征,需要裁判者规范地予以补充。如此一来,不纯正不作为犯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产生了冲击。具体来讲,包括两方面的 能对之进行处罚。 (三)违法性说阶段 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研究,人们发现,因果关系并非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决定性要素。如李斯特就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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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论过于倚赖司法自由裁量,无法缓和不作为犯的归责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作为犯义务的依据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难题,我国 ,可以从以下条件进行考虑: 1.以法益实际受到侵害,作为发动检验不作为犯义务问题的起点。 2.行为人对于因果流程的排他性、支配性地位,是归责的实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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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说。他认为,在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时,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能现实性的具体支配;二是 犯罪结果发生的范围之内是较为适宜的。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可能对罪刑法定原则造成的侵蚀。[17]对这一观点,笔者表示赞同,但是仅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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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或价值判断角度筛选在刑法上有意义的条件作为结果发生的原因。该说分层次考虑刑法因果关系,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以逻辑演绎的方式作排列分析, 共犯论的角度加以提倡,体系上缺乏一致性。{7}922其三,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持不要说实际上过分注重行为无价值,一方面缺少结果反价值的行为无价值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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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举动犯,只要单纯着手实施了一定的举动,不待具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因而无需考察其因果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 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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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举动犯,只要单纯着手实施了一定的举动,不待具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因而无需考察其因果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 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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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举动犯,只要单纯着手实施了一定的举动,不待具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因而无需考察其因果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 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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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举动犯,只要单纯着手实施了一定的举动,不待具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因而无需考察其因果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 2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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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都与行人受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性是同等的,应分别定罪,同等量刑。可见,无论作为共同过失犯罪还是作为过失的同时犯处理,定罪量刑的结果是 除此之外,学者煞费苦心地从共同过失犯罪中区别出来的过失竞合和过失同时犯,原本就需要通过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来进行处理。因此,建构新的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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