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影响实体处理结果方面。“方案”三:2002年8月7日在山东青岛召开的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传来最新信息,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合理 再审程序功能发挥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的再审程序同二审程序已变得功能混同,二者都在纠错。在纠错的类型和范围上基本没有分工。这种功能混同现象使本作为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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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其范围远远小于上诉的范围。因此,不必赋予再审程序主体对所有类型裁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尤其是不得对不具有终结诉讼程序之功能,而仅具有诉讼 级别管辖作出调整,大幅度减少高级法院的二审案件,从而减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结语 200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再审程序进行的相应修改,尤其是规范了当事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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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 案件正确裁判这一理由,其不确定性就更大。这一理由也是民诉法规定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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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任何时候发现错误的判决、裁定随时都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第三,程序不同 。判决二,二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这是法定的,不必在经合议。因此,类似以上两种不必经合议的差错完全可以试用补正裁定,而不必经再审程序。这样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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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程序正义所要强调的。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错救济程序,如果也只强调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则必然动摇一审、二审程序的程序独立价值。 第五,审判 受到影响,司法资产被严重浪费,缠诉现象日渐严重,当事人的诉累亦因此加重,这些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再审程序无限性之弊端。因此,总结经验,博采众长,对我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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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 法院两审质证。「8」两审终审后一方当事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即一、二审未曾质证过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裁判即为终审,这显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这部分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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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 法院两审质证。「8」两审终审后一方当事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即一、二审未曾质证过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裁判即为终审,这显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这部分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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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 法院两审质证。「8」两审终审后一方当事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即一、二审未曾质证过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裁判即为终审,这显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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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问题并不全面。以下就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加以说明。 首先看人民法院自己发动的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就此作出了规定。据此规定,对于法院作出 不能自己提出诉讼、自己审理案件。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案件,而且也适用于再审案件。对于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法院没有一种情况可以主动发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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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范围模糊,容易导致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冲突;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规则过分简略,在实践中操作上产生了一些 的规范中有所体现。既然民事诉讼法尊重当事人对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选择权,那么也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权。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建立起公权力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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