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日本学者碧海纯一所说:成文刑法所使用的文字本身不只是具有记述功能,而且具有情感功能。{5}建立构成要件以法律中使用的动词(杀人、强制、偷盗)为基础; ,包括该案在内,对于安乐死问题,日本尚未有一起使安乐死行为无罪化的先例。 第二,对比三阶层体系而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平面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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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10]无被害人犯罪主要包括赌博、卖淫、同性恋、乱伦、通奸、自杀、安乐死、堕胎、吸食毒品、流浪、酗酒、高利贷等。从形式上看,由于行为发生 立法者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对限制的限制 [39]。(三)自我决定权规制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处理自我决定权肇始于美国。在1973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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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却和邪恶相联系,由此产生了生命价值的绝对性的观念。(24)然而现代人却从安乐死的问题中发现了生命权本身的难以调和的悖论,人们是否能够去结束一个生不如死 年版,第46页。 (32)德沃金主要强调了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而法律原则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在法律问题面前我们应当考虑道德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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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基本需要来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则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对背信罪的规制缺失。《德国刑法典》第266条规定:一、根据法律、官方委托或 社会危害性都有轻重程度问题。就连故意杀人这样的犯罪也是如此,如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和安乐死的故意杀人就是故意杀人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轻微者。正因为如此,情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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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者制定刑法时,其考虑要规制的行为当然应该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和对社会既无益也无害的行为一般不会纳入其视野。但是由 可以将那些符合犯罪构成积极要件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如在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中,如果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则明显有违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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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上的问题,诸如宪政模式、侵权赔偿规则、法人制度等,甚至对安乐死的态度、正义观念的区别。与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 受到规制并被分割的规制模式,受制于在法学知识上倾向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思维习惯,但随着公司组织在今天的社会现实中的进化,重新认识董事会制度及其背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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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可以考虑从立法上对两类犯罪予以非犯罪化:一是无被害人的犯罪。例如,赌博、不针对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犯罪、安乐死;二是经济领域 司法改革形势,相反,劳教制度废除后,原本恶性轻微的行为还可能被纳入刑法所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的规制范围。但应该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负面效应的膨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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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有关禁止放弃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或自由的规范,禁止自愿的私人决斗、自愿安乐死、被害人同意的杀人行为等亦复如此。我国《合同法》第47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 需要经受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的检视。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能达成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式。如民法在规制访问买卖以保护被突袭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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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不高,这既与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不符,也与刑法、诉讼法等其他基本法律的法典化形态不匹配。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层面上,一项 ,例如,保护生命健康权涉及医院是否应当对病人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对生命权的保护涉及克隆、安乐死的政策问题,对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也涉及对于基因的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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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了这种关系,或者说都没能从这种关系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在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作为一种道德范畴的正义一词的出场率极低,更没有被作为一章、一 范围及效力的规则属于承认规则。当社会大多数人要求允许安乐死时,用以确定安乐死不再包含在不得杀人之中的规则就属于改变规则。用以确定一个权威来根据不得杀人这一主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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