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 ,对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因为这种观点,能够与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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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可撤销期间恶意利用执行名义对个别债权人偏袒清偿,违背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所以从原则上讲 可撤销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视为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应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将来破产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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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来分配其财产。由此,笔者认为对参与分配制度可作如下定义: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 时间规定是一致的,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时限为自执行程序开始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这里的申请时限的终了时间规定的不够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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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对案件管辖的影响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可能会发生与破产案件相关的许多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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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冯克法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于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并于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其间 通常应该将接管的破产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管理人只是对其进行监督。这期间的知识产权实务和常规管理基本一致,与破产管理明显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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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执行竞合资不抵债时,应共同参与分配实行按比例受偿,或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平等受偿;终局执行与已经起诉尚未终局申请参与分配竞合时,应准许起诉者申请加入执行分配,但 前提。并规定轮候查封者必须在实质查封者获得权利执行完毕或败诉而解封时才能轮到轮候者查封财产,这说明财产保全者应取得优先受偿权。但是,其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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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复权者。日本学者还指出,即使符合破产管理人一般性资格条件的人,如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被怀疑是否能公平地执行职务的人,也不应选任之[4].我国 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3)实施必要的财产与权利保全措施。(4)着手全面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得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3.为清算目的,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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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可撤销期间恶意利用执行名义对个别债权人偏袒清偿,违背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所以从原则上讲 可撤销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视为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应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将来破产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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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可撤销期间恶意利用执行名义对个别债权人偏袒清偿,违背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所以从原则上讲 可撤销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视为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应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将来破产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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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来分配其财产。由此,笔者认为对参与分配制度可作如下定义: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 时间规定是一致的,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时限为自执行程序开始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这里的申请时限的终了时间规定的不够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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