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前提条件是无权占有,取得人的善意体现为其不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1]二是从物权公信原则出发,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和占有均具有公信力,信赖 推定作用一样,不具有完整性推定即消极公示(negative Publizitaet)的作用。占有作为权利外观只具有表征物权归属的作用,而不可能表征物上的负担,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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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体物的一种事实控制状态。从历史发展上看,欧陆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历经2000年的发展,始自罗马法的possessio,融合日耳曼法的Gewere,而 行为人先是以借住、租赁或无权占有的方式取得了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随后行为人拒绝搬出该不动产,致使真实权利人无法正常使用其不动产,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从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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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体物的一种事实控制状态。从历史发展上看,欧陆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历经2000年的发展,始自罗马法的possessio,融合日耳曼法的Gewere,而 行为人先是以借住、租赁或无权占有的方式取得了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随后行为人拒绝搬出该不动产,致使真实权利人无法正常使用其不动产,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从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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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调查,从而发现登记簿错误。从不动产登记实践来看,大量的登记簿错误是由无权处分人通过伪造各种申请材料所致。例如,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的调查 也就是说,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就是《物权法》为了使真实权利人防止遭受他人善意取得其不动产物权的风险而提供的措施。如果要求取得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势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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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事实上的管领力,须有相当关系之确定,须由外部可认识,须依社会观念判断其支配关系;王利民先生认为,物之管领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是对物的现实的支配, 》(第五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基于债权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依照法律规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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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动产的所有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须通过占有标的物而加以表现。因此,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便因此而减弱。权利人任意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他人 公信制度的发展。物权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无权的存在与变动需要一定的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然而公示仅仅是维护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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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按照所有权的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请求返还 转让,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换言之,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主要是指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下,登记权利人将其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时,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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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其不足便在于:(1)不符合逻辑。我们知道,动产善意取得便是建立在对占有的公信力基础之上的,而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价值相对较小,用登记做 明显。(2)而且善意取得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只要无权处分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原始取得其权利,自是不能抛弃善意取得而主张权利瑕疵担保。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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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其不足便在于:(1)不符合逻辑。我们知道,动产善意取得便是建立在对占有的公信力基础之上的,而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价值相对较小,用登记 更为明显。(2)而且善意取得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只要无权处分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原始取得其权利,自是不能抛弃善意取得而主张权利瑕疵担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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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意见所接受,因此,未来可考虑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对其予以明确规定,以取代无权处分。 (二)主观的善意时点 一般来说,对于已发生不动产登记 修改稿)》第96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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