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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类型的共同财产,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和对策。首先从最具争议的“彩礼”(聘金)入手,讨论了其定性和分割时的变通,强调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其次 的离婚纠纷,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甚至数月,离婚时,女方将全部由男方家人举债置办的家财带走一半,这对男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也是致命的。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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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立法机关立法中未予规定的婚约 ,即男方携礼至女方商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方到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对婚姻缔结做了礼的要求,其中的纳吉就是请求缔结婚约,纳征应是在女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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