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判断标准及其在物权变动中的适用处境 善意、恶意是行为人对他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是民商法上的重要范畴。善、恶意的区分,是适用法律的 间的买卖合同或不成立、或无效、或可撤销也不构成主观上的恶意,或者说是无所谓C之主观是否善、恶意。与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可撤销而未撤销时的情形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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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七)将来民法典总的框架分八编,即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不单独成编,而是 的债权保证形式,削弱了对侵权受害人债权的法律保护”〔2〕。关于债和责任的关系问题与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关系密切,值得学者与立法者重视。一、传统民法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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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实际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被非法占有时,权利人有返还请求权。故应将返还标的物上升为适用 、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与侵权行为编的关系是:前五编只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侵害各种民事权利(也包括对债权的侵害)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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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实际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被非法占有时,权利人有返还请求权。故应将返还标的物上升为适用 、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与侵权行为编的关系是:前五编只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侵害各种民事权利(也包括对债权的侵害)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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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形式,削弱了对侵权受害人债权的法律保护”〔2〕。关于债和责任的关系问题与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关系密切,值得学者与立法者重视。一、传统 制裁“泛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行某种惩罚措施”〔33〕。从民事法律上看,区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更为准确。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时,通常能自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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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反之,若依物权行为无因性,即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第三 的精英,从而失去精英所应能发挥的作用。一个没有理论的社会。一个没有精英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理论高于生活,精英高于平民;必须区分于理论脱离实践,精英脱离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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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社会关系由商法专门调整。如何确定商事关系并使之与民事关系相区分,遂成为民商分立的基准。鉴于商事关系的突出特征在于商人和商行为,因此,采用民商分立制 民法制度创设,只要它确定在民法法域内,归根结底都是为关怀人的自身。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权制度等等,无一不体现民法的人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4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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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社会关系由商法专门调整。如何确定商事关系并使之与民事关系相区分,遂成为民商分立的基准。鉴于商事关系的突出特征在于商人和商行为,因此,采用民商分立制 民法制度创设,只要它确定在民法法域内,归根结底都是为关怀人的自身。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权制度等等,无一不体现民法的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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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权的本质而自然产生,所以排他效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之一;[11](4)承认物权有排他效力,有助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12]对于上述物权 ,台湾1988年版,第4页。[12]王利明:《物权法论》,第25页。[13]为此,法国民法理论在比较物权与债权在法律效力上的特征时,认为物权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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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其实际上完全有可能是对此种学说的歪曲)。此种学说的贡献,在于确定了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指出了基本的界限。 而对人关系说则是针对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页。 [18]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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