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仅仅是合同中的一个要素,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在缔约时一致,对合同的订立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权力撤回的要约,在 )的赠与以及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受赠人须放弃既得利益的责任时,法官Smith先生说:“通过交付而转移的死因赠与产权资格,只有在赠与人的生前可以解除。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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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该条是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规定。由于我国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而且赠与合同又是单务合同,因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有利于保护其利益,但是 在我国《海商法》中也不乏其例,如第267条第1款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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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权之诉,这不能被认为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在赠与合同中,应当不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受赠者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果要承担义务, 毕竟赠与人与受赠者对于契约本身并无金钱给付义务,契约上的违约行为就无从认定,受赠者出车祸而以契约为由设定赠与人的责任,似难以认定,宜以侵权之诉主张赠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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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该条是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规定。由于我国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而且赠与合同又是单务合同,因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有利于保护其利益,但是 我国《海商法》中也不乏其例,如第267条第1款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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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而嗣后知道,此时若仍以该种情形为无权代理,那么毫无疑问,第三人应该有撤回权。若第三人与行为人所为之交易对其不利,他完全可以藉撤回权之行使, 前一种观点,则会与《合同法》第150条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就无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可言。(注:李开国:“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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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合同目录。这些目录分18项,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租赁、法人、保险、代办,这仅仅是举了其中的一些例子。 显然,一般规定很重要,但我们不能夸大其 合同中规定,债务人非向债权人,而是向合同中指定的第三人为履行,该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有利于自己的履行。 2、自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自己利用合同权利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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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不断扩大,在物之交付前任由当事人随意撤回意思表示,客观上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且也会成为一方当事人诈欺的工具。因此,允许在要物契约上设立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从而使赠与合同部分诺成化。 [9] 王泽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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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不断扩大,在“物之交付”前任由当事人随意撤回意思表示,客观上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且也会成为一方当事人诈欺的工具。因此,允许在要物契约上设立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从而使赠与合同部分“诺成化”。[9]王泽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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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拾得人的取得所有权期望的破灭,乃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非当事人之任意行为。故此种不确定性于拾得人而言乃是客观的,并不能构成该法律地位成为期待权的障碍。 对自己财产之完整处分权,被继承人既可以为了继承人的未来利益而谨慎使用、管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乃至予以抛弃。100根据“无义务即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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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委任诉而要用非常程序。至于委任人事后自愿对受任人酬送物品,则适用赠与的规定。 [29]这说明,无偿契约作为债的关系,也会产生财产性的责任关系 制裁。 [137]有一部研究生教学用书指出,义务说不区分责任和义务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容易引起法律实践中公权利的任意干预;指出处罚说只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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