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卢四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住所地XXXX。负责人胡定邦,该行行长。委托 城路交汇处第18号一楼面积94平方米、二楼26平方米门面租赁给被告作为银行业务经营使用,时间自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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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7年奔龙字第0034号)、《工商企业借款借据》(副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7年奔龙字第 ,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市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其中到期利息53740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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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郑云明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郑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云明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07.13元、滞纳金4435.73元、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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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颜年平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颜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年平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 322.38元、滞纳金3440.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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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王大喜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王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大喜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 000元、滞纳金4913.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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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施平明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施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平明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400元、滞纳金3432.54元、透支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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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沈明章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沈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明章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 000元、滞纳金3931.49元、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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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彭道君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彭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道君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80.77元、滞纳金3938.57元、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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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刘云华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刘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云华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 000元、滞纳金5533.71元、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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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应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曹香芝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还清透支款额。现曹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香芝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 000元、滞纳金4575.17元、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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