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解析: 就夫妻双方之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未经过户登记,即使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已达成转让协议并履行亦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双方订立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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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他人。区法院4日对此案当庭宣判,认定妻子恶意串通第三人低价转让房屋,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2008年10月,李峰遇见了两件 较低,请求法院对房屋的价格重新进行评估。经评估,该套房产价值3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适用于买房这样的重大经济行为,李峰未在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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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未成,她又回到家中,却发现“城头变幻大王旗”早已是人去楼空。经向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在离婚诉讼期间,该房屋被丈夫吴翔(化名)出售给了冠丰(上海) 冠丰公司明知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却实施了购买行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无效。刘女士认为,该处分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房地产管理法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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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 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尽管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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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林州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规定为第三人颁证,并未有相关证据 权利,不能考虑是否改变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3、该争议房产系秦晓平与其丈夫王玉红夫妻共有,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办证都符合法律规定,秦晓平的房产证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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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买卖住房协议》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有住房经双方同意即可转让,卖房后反悔法不容 宣判后,承办该案的法官范新生就 办理抵押登记等。种种措施就是要迫使隐形共有人浮出水面,及时登记其共有财产,明确其权利,以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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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两被告共有产权,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申丰新村×幢×号×××室房屋系被告陈××所有,上述房产系夫妻存续期间所得,故属被告陈××名下的产权份额系夫妻 共计5个人集资购买,由陈××出面签订买卖协议,后所有集资人将享有的股份转让给了陈××父亲,故产权应属陈××的父亲。上海市安汾路×××弄××号×××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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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于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 并未规定在内,即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上述类型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其所有权亦与婚后发生移转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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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买卖住房协议》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有住房经双方同意即可转让,卖房后反悔法不容 宣判后,承办该案的法官范新生就该案 共同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种种措施就是要迫使“隐形共有人”浮出水面,及时登记其共有财产,明确其权利,以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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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韩某原是夫妻,结婚时,共有一房;离婚后,两人仍各有一半产权。但前夫韩某用虚假资料将前妻陈某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转 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韩某与他人合伙利用伪造证件转让了自己的房产,要求国土局撤销编号为7000043号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要求国土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 深圳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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