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被告引起的共同债务约XX元。 3、XX年由原告出具的一份《协议书》,实际性质应为单方声明或承诺书,其中明确叙述了 XX米花棚和花棚南三 几乎所有财产都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其必须举证出有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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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市民政局的证明、南昌市青山湖区社区民委会及上海路公安派出所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以及损伤情况的鉴定文书等证据证明。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 期间添置购买的房屋、车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南昌房产、车辆为婚前财产,被告无权分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周女士主张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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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我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也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是因为原告当时拿着我的驾驶证、行车证,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 中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卫东区东安路二建1号楼中单元5层南户房产一套(即本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南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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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婚前一直患有精神强迫症。1993年5月原、被告双方在佛山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0 来到佛山,裴卫青主动提出把房产分给秦云。二、裴卫青以其患有强迫症,离婚财产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系不合理的。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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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要求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铺位租金收入,属于铺位的孳息,亦当然属于所有权人。因此,在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之后所 无效协议,故此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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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久,黄水花只好在其他几个女儿中轮流度日。为此,五原告要求分割亡夫先父宋家儒所遗房产,判令被告返还所侵占部分的房屋。被告宋明玉、魏家标辩称, 被告现居住于该房屋。二被告结婚举行婚礼的当晚,双方亲属在场,由亲属执笔书写了一份协议书,并有一些长辈亲属签名,主要内容为确定魏家标入赘到宋家后,需履行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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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与杨某签订《阜成路八号院35#、36#住宅楼地下室分配使用协议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分配杨某使用阜成路八号院35-112楼地下2 。双方个人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如发生需分割财产的情况(如离婚等),在一方名下的财产、资金和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占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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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分割财产时,注明“双方无共同拥有的房产”,对黄某在协议离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民德路 22%。按理双方可以同等享有该由黄某单方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协议离婚前的3期按揭款在涉诉房产中增值比例的利益,但因黄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隐瞒了按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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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 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易明律师点评】附条件的协议,如果条件未成立,此协议书无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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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二人拥有一套房产、翟照祥、翟鹏飞拥有另一套房产。本院在杞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取的协议书显示,翟照祥于2008年1月26日在杞县天成嘉苑购买5号楼1单元五层 天成嘉苑5号楼1单元5层西户为原、被告婚前共同财产,该房屋判决归翟照祥所有,翟照祥给付李诗梅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翟照祥称此套房屋为其弟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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