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界分。[53] 关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54]可借鉴德国法通过对具体强制规范作规范目的解释,再适用强制规范违反禁止规则,得出违反行为的具体 的权利取得,此时,取得人已取得一项具有对世性的权利(期待权),并能(不动产情形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5条)予以转让。[68]由此,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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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这种特别情势中推导出,但无论是《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还是我国《物权法》第34条,至少从文义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本身的要件和效果并不区分占有人的善意和 为返还财产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寻找到规范依据。但无论如何,这对这里的解释方案不会发生影响。 {64}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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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消灭上的整体性、可求偿性等。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等都坚持了这些特征,而我国民法在继受过程中,变化了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基本 》的规定已经完全不同了,这里仅仅是数额连带,但在请求顺序上是不可以由债权人任意选择的。这一规定对我国后来的司法实践影响很大,是引起责任形态混乱的源头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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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的规定。相反,民法外的强制规范必须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方能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耿林先生还富有见地地指出,在民法范围内,就 其最大的意义仅仅在于告诫人们,违法的合同可能无效,但究竟是否必然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34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显然都未予作答。 当然,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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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组成的,社团由董事会成员的多数代表(如《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三是规定只有董事长或经理可以对外代表法人(如我国《公司法》第13条)。 第二 是一种长期为英国公司法所采纳,并曾对英联邦诸国、美国公司法,甚至对日本民法典的法人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至今仍发挥一定作用的规范模式。其最大特色是,将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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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则,但最后还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57条、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情事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了新的内容。认为某些合同由于情事变更的影响,违背了交易的 风险区分开,另一个是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利。这两个问题也是对我国立法中确认情事变更原则持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因为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危及合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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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例、制度、规则、价值等也会对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物权法》的制定使民法典的体系更为明晰。一方面,《物权法》 范畴,因此,也称为大债法模式。尤其是像《德国民法典》等法典中,债权总则内容十分复杂庞大。从立法的科学性上说,其中许多内容并不都真正属于债权总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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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观点对德国学者的影响甚大,被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进而将其渗入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根据!国民法典第823 及《民国民律草案》规定了识别能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也规定为识别能力。 [17]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8. [18]田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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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1]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虽立法及实务上有否认物权 还是其后继者普希达、温特夏德等学者,都基于当时自由经济发展的要求,排除伦理观点的影响,这需要对概念进行抽象,另一方面,罗马法源也难以完全的直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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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各类组织法等基本法,在大部分的社会关系领域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立法337件,但作为基本法 的需要,更关注的是后人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所做的效果评价。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主宰了19世纪的各国民事立法,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影响广泛。但是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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