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分居已逾一年,鉴于原、被告年龄差距大,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邹永红与被告何庆雄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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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证明原告冉光英曾于1998年8月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1998年10月23日,原告冉光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事实。3、 炉一个、电饭煲一个、摩托车一辆、棉花40市斤,没有存款,没有债权。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冉光英怀疑被告向长华不忠于夫妻感情以及为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打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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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被告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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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太明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2009年4月25日,被告离开原告与他人出走, ,擅自出走。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教育,原、被告婚生男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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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恶化,现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分居长达4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离家后,女儿康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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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贤高,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云菊与被上诉人谢祖灯离婚纠纷一案,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5日作出(2009)黔法民初字第 努力完成,但是谢祖灯与何云菊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本院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对离婚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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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 被告谭玉钱辩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原告经常打骂被告,被告只好躲避。既然原告已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供的 婚后感情以及婚姻关系现状看,应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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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女孩。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爱情基础,加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合理分割财产。 原告王四桃仅向本庭提供了结婚证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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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草率结合,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因琐事吵打,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分居达5年之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原告为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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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的事实; 证据5、2007年10月23日庭审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合,感情不好的相关事实。 被告未质证。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 外打工,造成聚少离多,也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07)宁民初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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