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审理案件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在 ,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和当事人申请抗诉权的滥用,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又比如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因为立法规定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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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移的理由,法院在启动一审或二审程序时,并不对这些理由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此不同,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 程序仅仅指法院对原判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广义的再审程序,还包括法院审查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程序。 [2]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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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可以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还可以由相关的法院 进行改革,比如,进一步明确二审的审理范围,严格申请再审的条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定在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错误的范围内,等等。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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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以限制。按照现行的再审程序,基层法院再审后,当事人如对裁判不服,可以行使上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中级法院的审监庭并不审理再审上诉案件,而是由案件的对口审判庭审理。就民事案件的再审上诉而言,即由中级法院的民一庭或民二庭等审判庭审理。再审案件的二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若不服,仍可以向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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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现在救济程序缺失的主要问题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没有向第三人开放,因此,只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允许第三人作为再审申请 不再理的规定,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13]既判力作为一项制度包括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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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有起诉权:(1)民事案件涉及联邦利益时,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为联邦政府辩护;(2)在税收方面,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 没有任何不妥,只能更为科学。 2.规定的抗诉事由不尽合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中,为检察机关规定了五种提起抗诉的理由。这五种理由和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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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 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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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优势。一般的简易程序,还有二审的程序规定,仍然不够简便快捷。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的纠纷案件按照特定的程序简便快捷地处理,并能一审终审, 程序,即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在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都不能适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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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在一个判决生效两年后,通过各种关系与途径找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 与价值是很有必要的。所谓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特殊性及排他性原则与价值,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生效而被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后,司法的科学性、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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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而是直接经过再审程序改判,从而破坏二审终审制度,扰乱司法诉讼秩序。我在司法实践中就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审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 民事审判监督权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不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讼争进行干涉呢。我认为,只需在程序设置时确立程序审的再审程序,即可满足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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