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对立的立法政策。所谓承受主义,是指拍卖不动产上有优先于执行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负担时,该种负担不因拍卖而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由 即可以据此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实际上也采取了这种交付命令制度,但其并未如《日本民事执行法》那样明确规定由执行法院发布交付命令,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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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有人认为属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有人则认为该条吸收了英国破产法创立之破产宣告溯及效力原则,规定了中国特有的破产行为无效制度〔9〕。由于该法在 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容易给外商或其代理人实施欺诈性转让及优先偿付个别债权人的行为提供机会,而且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是否能够真正并入外国破产财产,进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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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从而使转让人在其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所为的处分行为自始成为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二种情形,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 为准占有的客体,并适用占有的规定,此时自然应认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9].但为兼顾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原来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于善意受让人也有适用。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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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买卖合同)有无效力,对之不生任何影响。只不过一旦该对价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甲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丙返还货物。[23] 应当说,上述台湾学者对于向第 的一种常见的特殊形式,其概念系由德国民法理论提出,[26]即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将债的标的物向第三人交付。如甲向乙花店订购鲜花一束,约请乙花店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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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第199-200页。另可参见武忆舟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151-152页,转引自谭甄 ,第131页。 [74] Solomon,前注41,第371页。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在破产法中称为撤销权。 [75] Mendelson,前注18,第1269页。 [76] Solom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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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在德国法中又称异议抗辩登记制度,是因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之物的请求权(或因登记人员的过失而为错误登记的场合)而提起登记、涂销或回复 权利让与、消灭,或权利内容、顺位变更请求权,在登记簿内记入预告登记时,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得请求履行。”可见,预告登记还有在相对人陷于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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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导致合同解除,则债权人根据第201条第1款的权利从何而来?其三,BGH的意见也会和《德国破产法》第94条以下所规定的破产撤销制度相冲突。也许适用破产 三年多的学习中,深切体会到判例在德国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在法学论文中,具体判例是立论的基础;在法院的几乎每一个判决中,都会引用其他判例作为印证;在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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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维持第四项判决。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 如果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在关联企业之间揭开 公司的面纱,将无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和股东有 限责任的例外原则,所以必须在“非常地谨慎”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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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1项第1款又规定:为设立质押权,必须有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债权人,以及双方关于为债权人设立质押权的合意。以前,我们对这些条文进行解读的结论多为 选择,却使得物权变动的法律制度设计凸现灵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被人为界分,物权变动的直接动因来自于物权行为,在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的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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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因此而设置了保障债权实现的保全措施,如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但这些措施往往受到太多条件的限制而使债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有后顾之忧。债的 。[25]日本学者加贺山茂认为,优先清偿权在与其他所有的债权人的关系上可以主张优先,它并非单纯的对人权,而可以称作对世权,担保物权之所以被要求对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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