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宪法性司法机构通过对宪法平等原则的解释,深刻地影响了合同法、家庭法、继承法的有关内容。再如,德国法院依据德国宪法的规定而创设了一般人格权 中心地位。 (二)去法典化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如前所述,去法典化现象对民法典的地位提出了挑战。有学者甚至认为,由于单行法的大量增加,导致法典不再成为法律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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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成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时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也不能作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它对民事法官的影响只有在解释民法规范并需要根据合宪性解释 行为并非都是无效。反观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大都在规定无效的同时,加上一个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显示出立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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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而责任保险对于公平责任的影响则立即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829条的范围内,体现在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险可以在适用该条时对加害人,同时也对 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而当前,作为新的民法典的独立一编,侵权行为法的草案已经完成,一旦其获得通过,将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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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结果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关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立法,应该是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前苏联民法中的暴利 是主观价值论。它只是保证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而对卖主的纯粹低价出售并遭受损失不加干预,这实际上是在买卖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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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程度上是受当时立法技术和理论研究水平所限。近代民法典受罗马法的影响,仍然主要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例如, 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邦法》关于各种 民法典》又使用了近30个条款规范具体侵权行为。当然,《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对受保护的法益的列举具有封闭性,这就要求法官后来通过扩张解释或者判例来弥补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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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例、制度、规则、价值等也会对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物权法》的制定使民法典的体系更为明晰。一方面,《物权法》 将侵权行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都纳入债的范畴,因此,也称为大债法模式。尤其是像《德国民法典》等法典中,债权总则内容十分复杂庞大。从立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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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则,但最后还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57条、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情事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了新的内容。认为某些合同由于情事变更的影响,违背了交易的 风险区分开,另一个是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利。这两个问题也是对我国立法中确认情事变更原则持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因为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危及合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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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替代不可抗力或意外事变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作法显然是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派理论为基础,以《优士丁 的一员,澳门回归以后,它将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律继续有效,因此,研究《澳门民法典》无论是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还是对协调两地关系,解决可能发生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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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为限,始得撤销。而对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对此规定不一致。如《法国民法典》对此没有 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因而在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时,可借鉴大陆法系的作法。然而是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作法,还是借鉴《韩国民法典》的立法例?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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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即是试图通过此番考察以揭示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与立法体例的得失短长,并希冀对我国的物权请求权理论研究和立法有所裨益。一、物权请求权 起草人,33这使得物权请求权能够顺利地写入民法典条文。1.德国民法典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立法例上的特点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在立法例上有如下特点: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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