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只是一种必然伴生的加重结果。事实上,这种将罪过的判断与危险判断联系起来的观点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并不鲜见。 在德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被定义为实现构成要件 客观危险程度越高,行为人越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客观危险程度低,行为人即难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对危险的判断可以为意志因素输送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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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以及经济、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对于此类注意义务的认识与理解各有千秋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是行为人自身无法避免的,在过失的认定上考虑这种差异正是体现了近代 注释】 [1]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中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只是对行为属性的判断,而不是对行为客观类型的描述和规定。 [2]虽然世界各国的犯罪论体系并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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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侵害说或者义务违反说,乃至人格不法说都在认为行为人存在罪过的前提下从客观上认识犯罪的客观存在,这种认识立足于犯罪的社会意义,而社会危害说在同样的前提下 排除,因此对于司法者而言,还有可罚之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问题。 实际上肯定以罪刑法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相结合的双限司法标准来定罪。 对于法益侵害或者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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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损害只能由被害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归责于行为人,除非行为人已经知道错误或作为特殊责任人时才具有刑法上的责任。 此外,重要的还有那些导致同意者做出冲突决定的错误 有效性的判断与归责权衡问题混淆在一起了。按照传统的方案,关于同意有效性的判断毫无必要地负担上了归责问题,因此同时也就阻止了在侵害者和同意者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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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损害只能由被害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归责于行为人,除非行为人已经知道错误或作为特殊责任人时才具有刑法上的责任。 此外,重要的还有那些导致同意者做出冲突决定的错误 有效性的判断与归责权衡问题混淆在一起了。按照传统的方案,关于同意有效性的判断毫无必要地负担上了归责问题,因此同时也就阻止了在侵害者和同意者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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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损害只能由被害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归责于行为人,除非行为人已经知道错误或作为特殊责任人时才具有刑法上的责任。 此外,重要的还有那些导致同意者做出冲突决定的错误 有效性的判断与归责权衡问题混淆在一起了。按照传统的方案,关于同意有效性的判断毫无必要地负担上了归责问题,因此同时也就阻止了在侵害者和同意者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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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释这种现象。另一方面,即使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这种现象,只会导致案件的处理过于复杂。这不仅因为理论上对抽象的事实错误 制定法的一开始到其结束都是正确的含义,这是彻底错误的。”(41)所以,不能认为刑法条文具有固定不变的含义。“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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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责任能力等主观要素,力主先客观、后主观,先形式、后实质的判断顺序。无独有偶,黎宏教授近期所出版的刑法学教材也将犯罪成立 的竞合。上述分类不但对解决竞合问题无意义,并且从方法论上来看便是错误的。 ⑽肖中华:《渎职罪中的牵连犯该怎么处理》,载《检察日报》200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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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实做一种评价性的指引[26](p110)。因而刑法上类型化的构成要件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一种方向性的指引,同时也说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不可能只是一种纯 ,2004:190.)笔者认为,伽达默尔的这一诠释学的思想对于理解类型是极富启发意义的。 ⑷例如,在事实认识错误中,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之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7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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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苏俊雄.刑法总论I[M].台湾:作者自版,1998. {19}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 {20}[德]Winfried Hassemer, Tatbestand Und Typus, Carl Heymanns Verlag Kg, Koe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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