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当然可以追究其中责任成员个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根据刑法传统,共同犯罪除了因主体的复数所带来的行为和故意的共同 了批评,认为:其一,在刑法规定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不管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只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不同,而不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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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同一案件又会同时存在着手与未着手并存的情况。这样一来,同一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人构成犯罪既遂,有的构成未遂,有的则会构成预备。[5](4)如果承认共同实行犯 紧密相关,在间接正犯所指称的直接行为者因无责任能力等而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利用者既不成立正犯,也不成立教唆犯,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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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已经将走私物品运入境内,但走私物品尚未脱手,制造淫秽物品的罪犯将所制造的淫秽物品放在身边,尚未售出等。这种情况下,他人若帮助这些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既遂 的,与本犯之间显然已构成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当然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但这与承认一切犯罪物品都是赃物并不矛盾。承认什么犯罪物品属于赃物,这是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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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已经将走私物品运入境内,但走私物品尚未脱手,制造淫秽物品的罪犯将所制造的淫秽物品放在身边,尚未售出等。这种情况下,他人若帮助这些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既遂 的,与本犯之间显然已构成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当然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但这与承认一切犯罪物品都是赃物并不矛盾。承认什么犯罪物品属于赃物,这是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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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没有罪过,因此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既然共谋实施某一犯罪,对于犯罪中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是应当有所预见的,所以主观上亦 过失,也没有任何关系,这样的结论是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的规定及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中得出的当然结论[27 ] 。 四、观点评析 (一) 理论前提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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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介入取得财物行为的后行者应当构成诈欺罪或恐吓罪的从犯[ 17 ] 。 (三) 限定的肯定说 限定的肯定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后行者不能对先行者的行为 又有积极的利用意思,将其作为自己的手段加以运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才能就整体犯罪成立共同正犯。就具体犯罪类型而言: 1.故意杀人罪等单行为犯 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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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们都作为共同实行者处理,没有什么不妥。 日本学者大冢仁主张优越支配共同正犯说,他认为,在共谋人中对实行行为人具有压倒优越的地位的情况下,实行行为人 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换言之,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只能在实行犯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论者既然否认共谋而未实施实行行为者成立共同正犯,又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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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侵害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相当困难的,如国家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生命利益,在具体情况下,孰重孰轻,就难以比较衡量。( 3 )刑法是通过刑罚 法律根据。[20]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己如前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定罪的唯一根据。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只是表明该行为没有成为分则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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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为主犯。如果受雇人一开始是半推半就或者受胁迫,后来自愿或者积极从事犯罪活动,甚至成为共同犯罪的骨干分子,也应定为主犯,不能认定为从犯。如果受雇人起 的中止行为相对于雇主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应认定雇主构成犯罪中止,而应认定雇主构成犯罪未遂。 (张志勇系《人民检察》编辑、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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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犯罪客体的概念、含义、分类上,共同犯罪和一般犯罪之间没有什么区别。但值得研究的是,在犯罪构成的共犯形态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 非实行犯也既遂,实行犯未遂,非实行犯也未遂。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非实行行为中止,而实行行为仍然既遂时,非实行犯仍要为既遂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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