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而不是多个客体。(三)其中一个权利得到满足,其余权利均归于消灭。(四)但在消灭之前,各权利彼此独立,不相关联,诉讼时效分别进行,其中一个权利因 必要和价值。而仲裁或司法途径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合同解释)来实现的,遵守的是合同的解释规则,在此也不做详细的讨论。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权利冲突的两个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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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于持票人给付了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又称约因,为英美法特有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合同一方的失去,而另一方则得到。而此条款中将票据对价 ,与票据权利的丧失亦无关,故亦非偿还义务人;若汇票的承兑人未受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即使因票据权利的消灭免去了其付款义务,其亦非偿还义务人,原因在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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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生的期待权(下称动产期待权)相比,有以下相同之处:第一,均属于为将来产生的所有权作铺垫的权利,随着所有权的生成,它们归于消灭。动产期待权的产生, 其基于该处分权实施处分所有权的行为后,又实施的相同性质的处分行为不能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也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物数卖”,如果买卖合同订立时间在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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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7.债的消灭与债法总则清偿、提存、抵销、免除原则上为一切类型的债的消灭原因,单独规定在任何一种债中,都不适当;若每种债中都予以规定, 表示合致而形成的法律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把当事人双方锁在一起的法律关系。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为准合同,仅仅是着眼于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合同关系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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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登记,即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具有确定、终局的效力。因此,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预告登记则是为了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或 ,出现了大量的一房两卖(甚至数卖)的纠纷。但撕毁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上的强者,而相对人常常是弱者,购房人无法防止预售人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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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3]或延迟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5],传统大陆法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 所述,其不是源于不安抗辩权制度自然发展,不安抗辩权本身不应理解为包括合同的解除权。7《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之评析及其完善7.1《合同法》不安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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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原因。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念上类似于大陆法系中之「债之消灭」,即依法成立生效之合同,因具备法定终止之原因,使合同 成为日后中国规范相关民事法规时之指导原则,其合同法于规范上采取何种法系之精神,又兼采用何种法系之个别规定,以及于法系制度冲突时如何调和之问题,极为重要。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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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 意思。中止法律状态这个概念在德意志法上占重要地位。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行为,引起某一法律状态追溯既往性的消灭。(注: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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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于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被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固得请求恢复欺诈或胁迫事实发生前的 不当利益,而关于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维持其效力。例如,甲因乙的捏造事实,以10万元的价金购买乙所有的房屋。后经发觉,乙所称事实纯属虚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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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 ,物权请求权为何不是债权呢?主张物权请求权非为债权的学者主要有以下理由:1、发生根据不同。债权的发生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物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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