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集合体设定企业担保或财团抵押;一物之上,得设定数个抵押权,动产之上则得发生抵押权与质权及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甚至一项动产之上还可能发生原质权与转质权 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10] 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其是指物权的客体特定性或者是效力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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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移。 [42]动产抵押权的转移也应该属于这两条的效力范围之内。由于抵押权属于抵押人以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方式为抵押权人设定的,并且对动产抵押权我国现行法律采取 ,立法者在某种意义上消亡,文本的读者才可能处于对法律真正的掌控地位。 六、尾论:法律解释与立法技艺 在轰轰烈烈的物权立法时代过去之后,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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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议修改为:出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设定一项由受让人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的让与,仅使得该部分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该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容许当事人作相反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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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仍然有效。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的情形中,亦适用同样的规则。[③]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不因标的物的转让或抵押权的实行而被破除的效力,该现象即通说所谓 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A].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C].台北:1984。[8]转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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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商榷。 一、公示的意义:权利设定与交易安全 在以意思自治为特征的民法理论和规范体系中,公示似乎是一个变数。公示和公信 由此可见,在日本和台湾,对于抵押物应当打刻而没有打刻的,即使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应当说采用一定的烙印和标签对抵押物加以特定化,免去了第三人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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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议修改为:出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设定一项由受让人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的让与,仅使得该部分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该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容许当事人作相反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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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效力 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先押后卖。即所有权人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进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该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9]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10] 王泽鉴:《民法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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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上,自由变卖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完成:一种是附带有抵押权的变现,另一种是消除了抵押权后的变现。[72]如果按照第二种方式变现,需要抵押权人 非常小的:一方面质权需要转移占有,会影响质押人对物的利用;另一方面,质权的设定也需要支付较高的保管费和评估费。在德国破产法上,因为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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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体系地位尚不足以说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还要以移转专利证书的占有为要件。在我国法上,约定担保物权依其约定是否以移转标的物为要件分为抵押权和质权;前者不以移 ,《票据法》上即对票据质权的设定作了专门规定,即应优先于《物权法》而适用。参见高圣平:设质背书的效力研究兼及《票据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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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的逻辑缺陷主要在于将涉他性等同于物权性,在某些特定债权具有涉他效力时,就认为其具有物权属性,这些债权就物权化了。而物权债权化则错误地将物权 情形没有太大区别。但这无法证明无对世性的物权与债权无异,而只能说明我们对此的法律规制,大有问题。比如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由债务人提供,而需要对抗善意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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