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今连续拖欠贷款16期。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吴贻滨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 640.56元,及自2007年2月1 月16日,吴贻滨(甲方)与西四支行(乙方)、富阳公司(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贷款用于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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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建行顺义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查明:2002年8月30日,建行顺义支行与冯雪梅、寅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2-136520782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冯雪梅向建行顺义支行借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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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园服装商行系被告蔡英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且该商行已经注销,则该商行有关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投资人被告蔡英 通知,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对解除承包经营关系达成了合意,且饮食公司与邦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租赁期间从200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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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沈仲海、万森通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支持;其请求支付罚息的罚息的主张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昌平支行请求万森公司对沈仲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昌平支行请求蒋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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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工行昌平支行与许彤、万森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工行昌平支行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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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十巷19号。 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郭基元。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还款本息额2701.92元。同日,亚飞连锁总店与燕京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亚飞连锁总店作为保证人,承诺为刘巍提供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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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寅区4门4号。 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郭基元。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 点一的逾期罚息。 二、2003年3月11日,燕京支行与亚飞汽车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鉴于贷款人向刘宗显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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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39楼6门303号。 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郭基元。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的逾期罚息。 二、2003年5月23日,燕京支行与亚飞汽车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鉴于贷款人向彦和利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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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计收罚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合同生效后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账户为担保人在原告城关分理处开立的帐 担保书、逾期还贷情况表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工行与唐文诚、众实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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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街道通济弄商住楼1幢302室。 委托代理人杨春,男,北京利惠达物业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号。 被告北京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及提前还款通知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安支行与朱元更、金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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