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不作为帮助是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2] 古林伍德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否认不作为参与对犯罪事实现实的影响力。这种理论显然是一种自然主义的 意义上,不作为是能够促进犯罪的。同时,考夫曼只假定正犯的命令性构成要件,而排斥共犯的命令性构成要件,在理论也是不一贯的。 总之,不作为可以成立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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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做法,可以达到平衡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的有机统一。如果定共犯以独立之罪,势必造成共犯在构成要件、定罪量刑上都完全 人员受贿等一般职务性罪处罚,不再适用从轻规则,因为此类罪名本身就体现了“从轻处罚”的原则;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犯时,便应以一般性职务性犯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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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当中,而从所谓共犯自身的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当中寻求其违法的依据,这使得包括帮助犯在内的共犯的处罚根据显得很不牢靠。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因此,在考虑帮助犯的因果关系上,按照通常的因果关系即帮助行为和其所帮助的正犯的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理解,而没有必要因为帮助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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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鲁道菲(Rudolphi)教授作了较为具体的说明。按照鲁道菲的观点,义务违反性的界限,由有关共犯的法律上的特别规定、答责性原理、分则的构成 [59] 所以,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了与日本、韩国相同的形式区分标准。[60]因为根据这种区分标准,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问题,不存疑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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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鲁道菲(Rudolphi)教授作了较为具体的说明。按照鲁道菲的观点,义务违反性的界限,由有关共犯的法律上的特别规定、答责性原理、分则的构成 (59) 所以,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了与日本、韩国相同的形式区分标准。(60)因为根据这种区分标准,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问题,不存疑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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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而并不适合于其他非结果犯共犯的刑事责任;而后者寻求共犯本身具有固有的处罚根据,即从共犯内部的修正的构成要件的实现作为处罚根据(以正犯 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5页。 ⑥转引自(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3页。 ⑦同注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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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其法益并没有被侵害,所以当其缺少拒不返还这一行为要件时,其侵占罪的构成当然就是不完整的,可见侵占罪属于复合行为,合法占有+ 拒不返还,二行为缺一不可。而 并以此为标准评价本案,最终得不出构成共犯的结论也是自然的。 与复杂共犯类型比较,本案更符合任意共犯和简单共犯的构成。表现在,本罪既可以由单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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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的存在也不影响帮助犯构成从犯。 对于片面共犯(从犯)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和从犯的帮助行为。其次,片面共犯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犯罪 教唆犯成立。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放火犯罪,则不能认定成立放火罪的教唆犯。但如果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盗窃转化抢劫犯罪,则在其教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71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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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相悖。如前所述,无身份者虽然能够实施与真正身份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外观上相同的客观行为,但由于缺乏真正身份犯的身份,就不可能单独成为实行行为者,从而也就不 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成为正犯(实行犯),所以从实行从属性的观点来看,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成为狭义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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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受到处罚时,其狭义的共犯行为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只有当其行为无法按照正犯进行处罚时,教唆、帮助的构成要件才有适用的余地。 将上述两大类 加重犯,只根据基本行为成立一罪,虽然加重结果可能和普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相重合,也不再就加重结果成立另外的罪名。理由在于:(1)立法上对于实施基本行为导致死亡后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9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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