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值得研究的,这对理性思考我国学术界所提出的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存废之争很有裨益。综观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总的来说,发回重审所针对的既可是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已经启动,说明司法机关已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这时没有必要再加大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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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现,必然会产生片面性。该指导思想对法院而言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都应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而言只要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无限要求 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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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态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实行二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 不满。3.作为现行审级制度补充的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和再审程序的严重非程序化倾向。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数字来看,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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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相比之下,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异化为普通救济程序的态势却愈演愈烈。其根本矛盾之处在于,冲破原审裁判既判力的再审程序原本是解决个别案件公正的 信任、引发下级法院不满等弊端。参见刘学在:《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 [52]同注[22],第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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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调整也不现实,故为避免上一级法院难以承受案件的再审,形成案件的堆积并因此而产生新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现象,立法部门最终决定采取从上级法院分流一部分再审 。同法国法相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在性质上也是一种与该法所规定的再审程序存在不同的专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的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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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正文】 我国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此外附之以一个特殊的再审程序。诉讼程序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范围也相应地有所差异 ,第327-329页。 [5]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附带上诉是在上诉期间提出的,并且当事人没有其他障碍事由而丧失上诉权,则附带上诉成为独立上诉,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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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其标准表述不一致,致使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实践表明,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存在着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确有错误的 ,与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属性也不相吻合。其二,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已经不堪重负。目前诉讼爆炸,涌入法院的一审、二审案件大量增长,同时又要应对高比例的再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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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范围,让逾期提交的证据进入再审程序,同时对逾期举证有过错的当事人予以费用制裁,将会控制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随意举证行为,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J].现代法学,2003,(5):177-184. [2]李后龙,等.关于再审新证据认定和运用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法院部分民事案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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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理期限(下称一审审限)、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二审审限)、再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再审审限)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涉外审限) 材料说明,在时下中国,公民对包含司法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的信任态度处于一种十分矛盾的境地。再加上执行难、再审程序的滥用以及司法腐败等客观现象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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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中的错误,而不追问该错误是在一审中形成的还是在二审中形成的。因而再审程序既有对一审的再审,也有对二审的再审。再审是与它们分别对应的,而不是 )》(以下简称《二稿》)中,写了对涉及国家、集体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诉讼的内容。起草小组认为这样能够比较全面地表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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