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称之为民事的种种关系,但是并未真正产生出可以称之为私法或现今意义上之民法的那部分法律。中国传统文化将法仅仅理解为统治者的命令,在这层意义 体系中。中国民法典可由总则、权利、权利的保护三编构成[10](P151),如此规定,不仅民法典层次清楚,逻辑了然,且与我所主张的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特别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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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一章中专列一节《契约》,规定契约的成立和一般效力[注12],显然是民法合同的概念;而在债编《契约总则》一章及《买卖》等各章中所 仍不得不使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些固定词组。使用契约一词来取代合同还有利于海峡两岸民法概念的统一。因此我赞成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把合同再改称为契约。 注18: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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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位。对此我们可以援引由权威民法学者参与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的相关内容。该草案第670条规定: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 。强调这一点,在当下的中国尤其重要。过于抽象地强调民商合一理论,使得我国民法学界容易忽视通过区分行为的民事/商事背景,来实现对相关当事人利益格局的精确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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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称之为民事的种种关系,但是并未真正产生出可以称之为私法或现今意义上之民法的那部分法律。中国传统文化将法仅仅理解为统治者的命令,在这层意义 体系中。中国民法典可由总则、权利、权利的保护三编构成[10](P151),如此规定,不仅民法典层次清楚,逻辑了然,且与我所主张的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特别契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0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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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中专列一节《契约》,规定契约的成立和一般效力[注12],显然是民法合同的概念;而在债编《契约总则》一章及《买卖》等各章 使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些固定词组。使用“契约”一词来取代“合同”还有利于海峡两岸民法概念的统一。因此我赞成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把“合同”再改称为“契约”。注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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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损毁定作人之建筑物,此时定作人为有过失。这就是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所明确规定的,对于异常的重大损害怠于提起加害人注意的义务型的过失。《德国 规定。但是,我认为,该条款实际上属于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组成部分,所以,其也属于总则中的制度。与此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似乎应当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之后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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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与罗马法时期作为免责事由相比,一方面显示现代社会强调民法中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不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即 免责事由。 但是在现代民法中,没有如罗马法时期对意外事变和不可抗力做出区分,在我国合同法总则中,仅仅用2个条文对不可抗力做出规定,第117条: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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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享有和丧失立即与法国人的身份联系起来。 关于民事权利的享有,《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8条);[16]在民事权利的丧失一节中, 这堂课成为这种反思的一个开始。 另一个值得从本文提出的角度反思的问题是民法与消费者保护问题。现代以来,消费者已经越来越被想象成社会中一个弱势人群,同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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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草案三审稿具有很多优点,具体表现为:第一,它是自成体系的。虽然三审稿在总则和分则方面还不甚完善,但总体上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中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这是我国 侵权责任法也是我国侵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例如,共同危险,它曾经没有被规定的《民法通则》中,但后来学界几乎一致肯定这一制度的价值,所以,它后来被纳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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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丧失立即与“法国人”的身份联系起来。 关于“民事权利的享有”,《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8条);[16]在“民事权利的丧失”一节 。”[22] 然而,正是在这种“提取公因式”的过程中,产生了我今天所讲的民法传统中第三种“人的观念”:抽象的权利主体。“作为《德国民法典》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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