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原审被告人苑述德、李文忠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共计2212米,价值83061元。但许昌县人民法院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伙同李文忠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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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在湘潭县射埠镇桂花村荆塘组,盗割HYA100×2×0.4、HYA50×2×0.4通信电缆各51米,后销赃至湘潭县河口镇一废品店内,得赃款600元。经 虽然上诉人何顺加事先并不知道是光缆,但明知是用于通信的“电话线”,因此,上诉人何顺加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主观故意,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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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何为伪基站、利用伪基站推送短信广告的行为属性,以及何为公用电信设施。对于伪基站,笔者也是第一次了解,百度对其定义是一种实施电信诈骗 。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所谓破坏是指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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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电话用户中断通讯4小时。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3元。另查明,被告人熊学超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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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通信中断39个小时,属于网内通信障碍,其直接影响范围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五万(用户×小时 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而原审法院所依据的邓州市网通公司出具的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证明,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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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弃下摩托车、作案工具等物品逃走。因市电停电,导致该联通基站首次中断通信信号0.47小时,分别造成直接损失2647元和3326元。 18、2007年11月 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赖跃荣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19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994元,导致上万户手机用户中断通信信号,依法应当判处七年至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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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使用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危害军事通信犯罪的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直接施工的人员,而直接施工人员的犯罪在前四条 规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第一款解决了破坏、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与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之间竞合时的刑法适用问题。实践中,军事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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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择一重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金某有盗窃的故意,先后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7次,盗得电缆线597米,价值人民币36322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电缆线的 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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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志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盗割电缆致使通信中断的户数有异议。辩护人陈焕杰、刘来 王志军强制措施证明、户籍证明。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志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2010年11月份光缆故障记录提出异议,辩称记录显示发生故障时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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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排除在维修中有延误的可能,但证明造成通信中断的用户数是固定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经查,公诉机关无论是提供的电信局的统计及情况说明,还是证人证言,均只能从通信用户范围和中断的时长上证明损失的情况,根据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互联互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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