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构成理论 1、 授权说 该说认为债务人仍然保留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的设定只不过是将担保物的换价权或处分权授予给债权人而已,所以让与担保权 持类似观点,认为对于动产抵押,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与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见[日]近江幸治著:《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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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抵押人也可与数个当事人设定抵押合同(债权合同),因此抵押合同为债权性质,故相互间效力平等,其中一个抵押合同实现(既为设定抵押权的物权行为)后, 慧星,陈华彬:前揭书,第280-281页。[10]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06-207页,1957台北初版。[11]参见史尚宽:前揭书,第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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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即物权的设定和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是非经登记或者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26]故其对双重买卖的处理与采取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 ,后设立的典权如果有碍于抵押权的实现,则在变价时当然得暂时将之除去。然而典权毕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果就典物实行设定在先的抵押权后仍有剩余价金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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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有关主物与从物的任何规定。 四、先押后租时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成立后将抵押物用于出租,称为先押后租。抵押权设定之后,为 偿。 【作者简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0. [2]崔建远.物权法[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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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而丙又在乙之前完成了抵押权设定的本登记,当乙根据预告登记而做成本登记时,其本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其效力视为在预告登记做成之时就已发生 就是信息成本。请参见盛洪著:《分工与交易》,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页。 [34] 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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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即可完成,《日本民法典》第176条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 ,难道也是事实行为吗?显然荒谬!所以抵押权设定合同是为取得抵押权的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法律按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意思,产生当事人取得抵押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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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行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也就根本谈不上协议以何种方式实行抵押权了。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目的相合。德国、日本实务上发展起来的让与担保制度,旨在规避法定的繁杂的设定和实行方式,降低担保交易成本。其中,让与担保在实行途径上多采自力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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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将使农民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有违,由此可见,农村房屋不能作为抵押 融资担保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在担保合同有效期间,担保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既存的所有动产之上。魁北克民法典的起草者亦没有忽视这一广泛适用于融资实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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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而丙又在乙之前完成了抵押权设定的本登记,当乙根据预告登记而做成本登记时,其本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其效力视为在预告登记做成之时就已发生 就是信息成本。请参见盛洪著:《分工与交易》,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页。 [34] 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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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材《民法学》(江平主编)认为:“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效力……” 这里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如为所有权,通常指“一物二卖” 保证用益物权人取回被征收土地中属于自己的的利益,符合土地补偿费的设定宗旨。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均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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