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类似瑞士的明确规定,但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2条 ,如果双方对此有事前约定,那么按其约定处理。实践中,在有权占有情况下,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而产生损害,其责任确定和解决方法并不棘手。按照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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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所包容或者替代[3]。我国《物权法》第241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该五牛坛,故应当推定是合法占有,应当根据《物权法》中的占有规定进行保护。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难成立的。因为动产的权利外观就是对动产的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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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狭小。 第二,留置权成立时留置物必须特定,而且留置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物,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而优先权成立时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 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以上优先权是基于对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与其债务人就其所携带物品达成默示质押的推定而产生,目的在于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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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占有为公示方式,占有等同于权利证书,占有人就推定为所有权人,排除了动产交易中的权利瑕疵问题。而在不动产领域,注重的是交易安全。依据萨维尼 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5] 关于公告、异议和沉默的内容详见于海涌:《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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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狭小。 第二,留置权成立时留置物必须特定,而且留置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物,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而优先权成立时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 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以上优先权是基于对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与其债务人就其所携带物品达成默示质押的推定而产生,目的在于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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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存在瑕疵(即质量符合约定)。 此所谓视为,是民法技术性概念。视为概念,与另一个技术性概念推定,均属于由法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事实认定。二者的差别 合同法第58条关于相互返还和损失负担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是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的、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1)受让人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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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尽管 1925 年财产法改革仅保留了两种普通法地产利益( 即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与租赁) ,但终生产权、剩余产权、附条件产权与可撤销产权、限嗣继承 当事人必为某种特定的权利保全行为,后者取决于当事人的判断。不同行为所构成的知悉效力有所不同: 这意味着占有和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最广泛的推定知悉效力,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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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 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地役权制度加以调整。即双方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明确权利的负担以及补偿问题,从而使对不动产的利用更有效率。 第三、设立添附制度,解决物权在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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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善意取得以主观标准评价交易安全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占有已经作为物权制度外观秩序的一个当然的法律推定结果而存在,如《日本民法典 。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此与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登记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或征象,权利归属极为明显,处分人在转让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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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因此无必要变更,应在物权法明文规定。也有人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对抗主义。我们认为,不动产 占有的公信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推定力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占有 的权利推定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定物权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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