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形与日俱增。而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小额的民事诉讼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的案件不仅经过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经过了再审程序,使得所投入的 一审终审制与宽松条件下的再审程序相衔接,即针对一审终审的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的启动应相对更为容易。 根据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可以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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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确立与贯彻审判监督程序合法、优先的原则。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合法优先,就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生效而被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并作出裁决后,司法的 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的原则,克服法定监督部门如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抗诉、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个案提出监督所引起的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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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主要证据不足﹖由于法律没有将其具体化,这一再审事由完全由再审程序各方主体的主观认识来推断,于是一宗再审案件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各执一词可以导出各种不同的 意义上的再审程序,应将审判监督程序之概念改为再审程序。如此,才能体现现代法治观念,才能科学、合理地设置再审程序。 (二)重塑民事再审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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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亦会受到阻滞。 (二)、监督途径多且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监督程序:1、当事人申请提起的再审程序,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都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法院这方面的负担,使其集中力量和精力处理好一、二审案件。尤其是基层法院可以据此撤销告申庭这个机构,使其有限的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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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 三、我国民事诉之撤回制度的完善 种漠视的规避。 但笔者认为抗诉的作用和法律效果就是启动法院对案件的再审程序,只要法院对案件已经再审了,检察院的监督目的也就达到了。所以,只要当事人处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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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原审量刑适当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二是能调不改原则。民事案件调解是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息事宁人,安定社会的 改革完善原则 (一)正视问题,战胜困难。抗诉案件对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抗诉权滥用现象也相当严重,导致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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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调整也不现实,故为避免上一级法院难以承受案件的再审,形成案件的堆积并因此而产生新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现象,立法部门最终决定采取从上级法院分流一部分再审 。同法国法相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在性质上也是一种与该法所规定的再审程序存在不同的专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的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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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管辖的再审监督 原诉讼法确定通过一、二审程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监督。管辖权异议的裁判结果有两种:驳回管辖权异议或维持对案件的管辖。对裁判结果 了(2004)民立他字第46号函。该函认为,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民事案件管辖异议裁定提起抗诉于法无据,同意上海高院不受理检察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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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立,必须要有相应的严格的、科学的制度加以保障,否则,只能使申请再审之诉流于形式。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立法,相对于一、二审程序立法而言较为混乱,这种 对抗的格局。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对一般民事案件的抗诉权。但检察机关毕竟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并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因此检察机关不应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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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条件,无论是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均应如此,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表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案件进入再审 利益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抗诉。而对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起抗诉。这样处理,一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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