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并予以补救的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 执行原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原则上不应具备中止执行原裁判的效力,这是世界范围内再审程序中较为主要的一项制度。而我国民诉法则规定一旦裁定再审,则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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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第二,恶意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行为的效力;第三,从意志的角度考虑,恶意的构成需要特殊的要件。[36] 我认为,恶意作为最严重的 首先应当从诉讼法人手,赋予案外人在诉讼欺诈终结后,享有申请法院撤销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程序权利。从国外的立法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对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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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无需任何理由可以反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 对此无明文规定。日本和台湾地区对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原因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指定期日对和解的效力进行辩论和审查,审查后认为确有取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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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经费和津贴,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组织学习。2、业务衔接。法院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人民调解员互相讨论交流。组织有经验法官对人民调解员 反悔,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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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可简称为先行政、后司法,司法介入只是作为最后一道程序。 第四条 与研判】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方式有两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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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间接的。直接影响到第三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是判决或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是判决或调解书的结果;间接影响到第三人法律利害关系的案件 辅助参加的第三人对于被参加人一方不得对法院判决主张不当,更不得提出与主参加人相反的主张。参加的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表现是:(1)尽管第三人对被参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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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其他诉讼制度所替代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只是作为撤诉的理由加以确认,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一般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在实 。 制作民事调解书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也是审判实务中常常采取的做法。有些案件在立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开庭程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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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非常重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对生效裁判的再审规定了具体而明确的事由,并在适用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基于再审程序的发动会直接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故 的法定前置事由,即再审必须是当事人用尽了其他普通救济途径。对一审而言,就是生效的调解书,在违反自愿原则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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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e)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文字为中文。申请承认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调解书的真实副本和一份证明其可以执行的文件,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先于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开始的。7)、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效力与费用澳门或内地缔约一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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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再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判决即当然撤销,不存在再执行原判之说,但调解书的条款可以变通理解为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履行原判决主文上所记载义务,而该请求权是以被告 至于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在查封之后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受查封效力的约束,执行法院应依职权解除其占有,乃另一问题。第三人对其在查封前无权占有不争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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